第十章 比赛裁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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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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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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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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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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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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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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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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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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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长的职责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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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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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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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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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程序中的错误的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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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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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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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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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错误的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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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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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长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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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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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权利的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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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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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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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致同意的事实的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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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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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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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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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则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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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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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手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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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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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长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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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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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裁判长斟酌决定的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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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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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异议的事实的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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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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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长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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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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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未能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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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违例的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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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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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队式比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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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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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比赛分制比赛中的平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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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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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制比赛中的非平衡调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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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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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发一副代替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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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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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错误的(插错的)一副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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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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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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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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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错误的一副牌的记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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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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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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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给补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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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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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比赛中的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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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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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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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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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长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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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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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予判罚的犯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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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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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或停止比赛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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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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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长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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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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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比赛人比赛资格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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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责 任
A.正式代表
比赛裁判长是比赛举办机构的正式代表。
B.限制和责任
1.技术安排管理
裁判长负责比赛的技术安排管理事宜。
2.遵行规则和规定
裁判长受本套规则和比赛机构宣布的各项补充规定的约束。
C.裁判长的职责和权力
裁判长的职责和权力一般有以下各项:
1.助手
为了完成规定的职责,裁判长可指派若干助手协助其工作。
2.比赛参加人
由裁判长批准接纳参加的比赛人,并列出名单。
3.比赛规程
裁判长制定适当的比赛规程,并先期向比赛人宣布。
4.纪律
裁判长负责维护纪律,并保证使比赛有秩序地进行。
5.规则
裁判长负责本套规则的施行和解释,并向牌手说明他们的权利以及与此相应的义务。
6.错误
在按规则79C的规定所制定的改正时限内,裁判长要对他以任何方式察觉的错误或违例加以纠正。
7.判罚
在需要时由裁判长判处适当的判罚。
8.放弃处罚权
裁判长根据非犯规方的请求,并通过自己的斟酌决定,可允许非犯规方放弃处罚的权利。
9.争议
裁判长负责处理解决争议问题,并于需要时将争议问题向适当的委员会报告。
10. 记分
裁判长负责收集得分记录,并将得分结果制成表格。
11.报告
裁判长负责将比赛结果向比赛举办机构报告,备作正式记录存档。
D.职责的委托
裁判长可将C项所列职责中的任何一项或几项职责委托给他的助手负责执行,但是裁判长并不因此而卸除使这些职责得到正确执行的责任。
规则82 对程序中的错误的纠正
A.裁判长的责任
裁判长负有责任纠正程序中的错误,并保持比赛在不违反本套规则的情况下进行。
B.对错误的纠正
纠正程序性错误时裁判长可以:
1.判给调整分
按照本套规则的规定允许判给一个调整分。
2.指定打牌时间
要求现在打某一副牌或决定推迟打这一副牌。
C.裁判长的错误
如果裁判长作出了一个裁决,但后来他自己或总裁判长判定该裁决不正确,并且已没有任何纠正办法可使该副牌得到正常的记分时,裁判长应将当事双方都视作非犯规方考虑,而判给另一个调整分。
如果裁判长认为有可能需要对他在某一事实上所作的裁决,或对他的斟酌决定权力的运用(例如他根据规则12判给一定的调整分时)进行检查时,他应当告知比赛人具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节 裁 处
规则84 对一致同意的事实的裁处
裁判长在被召请去对有关规则或规定的问题进行裁处时,如果有关事实已获当事双方同意,则裁判长应按以下方式进行裁处:
A.不判罚
如果规则中没有规定判罚,并且也不需要裁判长行使斟酌决定的权力时,裁判长应指示牌手继线进行叫牌或打牌。
B.根据规则判罚
如果对于一个事件某一条规则中有清楚明白的说明,并对该项违例规定有一个具体的判罚,则裁判长判处以该项判罚,并监视其执行。
C.牌手的选择
如果一条规则给予一个牌手在几种判罚中进行选择的权利,裁判长应将各种判罚—一加以解释,并亲视该牌手选择一种而予以执行。
D.裁判长的选择
如果一条规则给予裁判长在判处一规定的判罚与判给一调整分这两者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时,他应力图保持公正,并在有任何疑问之点时按照有利于非犯规方的原则进行裁处。
E.由裁判长斟酌决定的判罚
如果有一违例发生,而规则中对于该项违例并无判罚的规定,但是即使只有非犯规方因此而遭受到损失的合理的可能性存在,裁判长即判给一调整分,并告知犯规方有申诉的权利。
规则85 对有争议的事实的裁处
裁判长在被召请去对有关规则或规定的问题进行裁处时,如果有关事实未能获得当事双方的同意,则裁判长按以下方式进行裁处:
A.裁判长作出裁决
如果裁判长认为他对事实已能足够肯定,则他就按规则84的规定作出裁决。
B.事实未能肯定
如果裁判长认为他对事实尚不能足够肯定,则他应作出一个能使比赛继续进行的裁决,并告知有关牌手有申诉的权利。
第三节 对违例的纠正
A. 国际比赛分制比赛中的平均分
如果在国际比赛分制的比赛中,裁判长决定向一个非犯规的比赛人给予一个等于60%的人为调整分时(参见规则84),此调整分为3IMP。
B. 淘汰制比赛中的非平衡调整分
在淘汰制比赛中,如果裁判长决定判给非平衡的调整分时(参见规则12),则每一比赛人在该副牌上的得分应予分别单独计算。然后将这样算出的两个得分的平均值同时判给这两个比赛人。
C. 重发一副代替牌
如果在一副牌上出现一个违例,但对于某一个比赛人在没有这副牌的情况
况下,比赛的最后结果该比赛人已能知道时,则裁判长应不使用规则6规定给他的要求重发一副牌的权力,而是判给一调整分。
规则87 有错误的(插错的)一副牌
A.定义
如果裁判长判定在一个牌套中有一张牌或几张牌的位置插措,从而使本来应该能够得到一个可以直接比较的得分的有关比赛人,无法打到完全相同的牌时,则这一副牌就算作“有错误的”(插错的)一副牌。
B.有错误的一副牌的记分方法
在对有错误的一副牌进行记分时,裁判长应尽可能接近地判定出这副牌在没有错误时所应出现的得分情况,以及在有错误时所应出现的得分情况。然后裁判长在此基础上把在这副牌上的得分分成两组,并按比赛举办机构所定的规定对两组得分分别进行比较。
第四节 判罚
规则88 判给补偿分
在对式比赛和个人比赛中,在一个非犯规的比赛人自己并无错误,也并不是出于自己的选择,而是被要求去接受一个人为的调整分时,则判给该比赛人在这副上的得分,至少应相当于他在该副牌上所可能得到的比赛分的60%,或者相当于该比赛人在该场比赛中实际打过的各副牌上所得比赛分的百分数,如果这一百分数高于60%时。
规则89 个人比赛中的判罚
在个人比赛中,裁判长应执行本套规则中的各项判罚规定,并在规则规定要求判给调整分时,要对犯规方的两个成员同样判给,即使只有其中一人需对违例负责也不例外。但是,裁判长在判给因程序违例的调整分时,如果他认为犯规人的同伴在这一违例上没有任何责任,则裁判长就不应向犯规人的同伴判处程序性罚分。
A.裁判长的权力
裁判长除执行本套规则中所规定的各项判罚外,还可以对任何会过分延迟或干扰比赛进行的行为,使别的比赛人感到不便的行为。违反正确程序的行为给予判罚,或者可以要求判给另一桌一调整分。
B.应予判罚的犯规行为
应予判罚的犯规行为有下列各种,但并不以此为限:
1.迟到
比赛人在过了比赛的规定开始时间之后方才到场。
2.打牌迟缓
比赛人的任何的过慢的打牌。
3.大声议论
对一副牌的叫牌、打牌或结果大声进行议论,致使别的桌上的牌手有可能听到。
4.比较得分记录
把自己的得分情况与别的牌手的得分情况进行的任何比较。
5.触动别的牌手的牌
任何触摸或拿动属于别的牌手的牌张(规则7)的行为。
6.把牌放入牌套中时放错
把一张或几张牌放入了牌套中的一个错误的口袋中。
7.程序性错误
需要对比赛人判给调整分的任何程序性错误(例如没有数自己一手牌的牌张数目,打了错误的一副牌等等)。
8.没有执行规定
任何没有及时执行比赛的有关规定或裁判长的任何指示的行为。
规则91 处罚或停止比赛资格
A.栽判长的权力
为了执行维护秩序和纪律的职责,裁判长业经特别授权,可以罚分形式给予纪律性处罚,或者可停止一个比赛人现在正进行的这场比赛的全部或其任何一部分的比赛资格(根据本条款,裁判长的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B.取消比赛人比赛资格的权力
裁判长业经特别授权,可根据比赛委员会或比赛举办机构批准的原因,取消一个比赛人的比赛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