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打 牌
第四部分
牌 墩
规则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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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墩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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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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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牌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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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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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墩得失的正确表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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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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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出的牌张应按规定次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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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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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打牌结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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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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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墩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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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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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这个牌墩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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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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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刚打过的一张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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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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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去的牌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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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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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打牌结束之后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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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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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缺陷的牌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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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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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均未对下一墩牌打出牌张时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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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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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都对下一墩牌打出牌张时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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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完整的牌墩
在一个牌墩的四张牌都打出之后,每个牌手应把自己所打出的一张牌牌面向下地翻过来,放在桌上紧靠自己面前。
B、牌墩得失的正确表示方法
1.赢得的牌墩
如果一个牌手自己一方赢得了这一墩牌,则该牌手把他打出的这张牌的纵长方向指向自己的同伴。
2.丢失的牌墩
如果一墩牌是由对方所赢得,则这个牌手把他打出的这张牌的纵长方向指向对方。
C.打出的牌张按规定次序排列
每个牌手都应把他自已所打出的牌张,按照打出的先后次序依次互相搭接地放好排成一行,以备在打牌完成之后,在有需要确定每方所赢得的牌墩数目或需要确定牌张打出的先后次序时,利于检查。
D.对打牌结果的同意
在双方对赢得的牌墩数目表示同意之前,每个牌手都不应当把自己所打出的牌张的次序弄乱。任何一个牌手如果违反本条规则的规定,就会危及到他声称赢得一个有疑问的牌墩的权利,或者危及到他声称有赢牌的权利。
A. 现在的这个牌墩的检查
只要一个牌手自己一方还没有对下一墩牌作出攻牌或打牌,则这个牌手无论是定约人或任一防守人,在他还未将自己打出的一张牌牌面向下地翻过来放在桌上时,他都可以要求把刚刚这一墩牌上打过的所有牌张牌面向上翻过来让他检查。
B.自己刚打过的一张牌
在对下一个牌墩还没有打出任一张牌之时,定约人或任一防守人均可查看(但不得暴露)他自己所打出的最后的一张牌。
C.已过去的牌墩
之后,一直到打牌停止,对已过去的牌墩均不得进行查看(在裁判长有具体的指示时除外;例如为了核实一个赢牌声称时)。
D.在打牌结束之后的检查
在打牌停止之后,可对已打过的牌张和还未打过的牌张进行检查,以核实一个藏牌声称或核实赢得或丢失的牌墩数目;但是每一个牌手都只能检查自己的牌张,不得动别的牌手的牌。如果有一个这类的声称提出之后,一个牌手将他自己的牌张弄乱,以致使裁判长无法确定事实情况,则裁判长将按照对另一方有利的原则进行裁处。
A.在双方都未对下一墩牌打出牌张时发现
如果一个牌手对一个牌墩没有打出牌张,或者打出了过多的牌张,但在双方各有一名牌手对下一出牌打出牌张之前,已对该违例提出注意,则这一错误必须改正。
1.牌手没有打出牌张。
为了改正没有打出牌张的措误,犯规人应打出一张他能够合法打出的牌张。
2.牌手打出了过多的牌张
为了改正打出了过多牌张的错误,可按规则45E(在一个牌墩上打出的第五张牌)的规定或规则58B(从一手牌中同时打出的几张牌)的规定处理。
B.在双方都对下一墩牌打出了牌张时发现
如果在双方都对下一墩牌打出了牌张之后,方才对一个有缺陷的牌墩提出注意,或者裁判长判定已有一个有缺陷的牌墩业已出现(根据一个牌手手中将有过少或过多牌张,并且他面前已打过的牌张的数目也正好相应地错误这一事实判定),则裁判长应确定出哪一墩牌是有缺陷的牌墩。为了调整改正牌张的数目,裁判长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犯规人持有过多的牌张
在犯规人没有对有缺陷的那个牌墩打出牌张时,则裁判长应要求犯规人牌面向上地亮出一个牌张,并将它放入他的已打出的牌张中的适当位置(这一张牌并不影响该有缺陷的一墩牌的得失)。如果
(a)犯规人有所攻花色的牌
犯规人如果持有有缺陷的这一墩牌所攻花色的牌张,则他必须选择一张这样的牌放入他已打出的牌张内,但不判罚。
(b)犯规人没有所攻花色的牌
犯规人如果没有有缺陷的这一墩牌所攻花色的牌张,则他可以选择任一张牌放入他已打出的牌张内,(判罚)并且视作他已在有缺陷的这一墩牌上发生了藏牌,从而可以按规则64的规定判罚他一个牌墩。
2.犯规人持有过少的牌张
在犯规人对一个牌墩打出了多于一张的牌张时,则裁判长检查已打出的牌张,并要求该犯规人将全部多余的牌张收回放入手中(如有可能,裁判长应当避免使防守人的已打出的牌张暴露,但若应由防守人收回的一张多余的牌张业已暴露,则这张牌成为罚张),只将在向有缺陷的这一墩牌打牌时牌面已经暴露的那一张牌留在已打出的牌张中(如果裁判长无法确定究竟哪一张牌的牌面已经暴露,则该犯规人应将他能够对该牌墩合法打出的最大的一张牌留在已打出的牌张中)。所收回的多余的牌张,应视作该犯规人手中始终持有的牌张,如果在先前的一个牌墩上未能打出此牌张,则有可能构成藏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