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关于违例的一般规则

 

规则9

违例后的处理程序

A.

对违例提出注意

B.

在对违例提出注意之后

C.

对违例的过早改正

规则10

判罚的指定

A.

判罚指定权

B.

对判罚的执行或放弃的撤销

C.

违例后的选择

规则11

处罚权的丧失

A.

非犯规方的行动

B.

在指定判罚之前作出的叫牌或打牌

C.

对违例的注意是由观众提出的

D.

处罚权丧失之后的判罚

规则12

裁判长的斟酌决定权

A.

指定调整分的权力

B.

判罚过分严重时不另判处调整分

C.

调整分的具体指定

规则13

牌张数目不对

A.

没有任何牌手看见了另一牌手的牌

B.

一名牌手看见了另一牌手的牌

C.

在打牌完毕之后

规则14

牌张丢失

A.

在打牌开始之前发现手中少牌

B.

在打牌进行中发现手中少牌

规则15

打一副错误的牌

A.

四名牌手均未打过这副牌

B.

一名或几名牌手已打过这一副牌

C.

在叫牌过程中已经发现

规则16

不合法的信息

A.

同伴非正当传出的信息

B.

由其他来源非正当获得的信息

C.

由于叫牌或打牌的取消而产生的信息


规则9  违例后的处理程序

A.对违例提出注意

1.在叫牌阶段

在叫牌过程中,任何一个牌手无论是否在轮到他叫牌时,都可以对违例提出注意。

2.在打牌阶段

(a)定约人或任一防守人

在打牌期间定约人或任一防守人均可对出现的违例提出注意。

(b)明手(明手的限制和权利参见规则42规则43

(1)在打牌期中,明手不得对违例提出注意,但可以在这副牌打完时提出。
(2)明手可以试图阻止定约人发生违例(参见规则42B2)。

B.在对违例提出注意之后

1.召请裁判长

(a)召请时间

在对违例提出注意之后,必须立即召请裁判长到场。

(b)谁可召请裁判长

在对违例提出注意之后,任何牌手均可召请裁判长(但对于明手需参见规则43A1)。

(c)权利的保留

一个牌手并不因为他召请裁判长的原故,而使他本来应有的权利遭到丧失。

(d)对方的权利

如果一名牌手对本方所发生的违例提出注意,这一事实并不影响对方的权利。

2.进一步的叫牌或打牌

在裁判长对有关纠正及给予判罚的所有事项解释完毕之前,任何牌手均不得采取任何的行动。

C. 对违例的过早改正

犯规人对其违例作出的任何过早的改正,均可能使他受到进一步的判罚(参见规则26中的攻牌判罚)。
 

规则10  判罚的指定

A.判罚指定权

在需要时只有裁判长一人有权指定判罚。任何牌手均无权主动指定(或放弃)判罚。

B.对判罚的执行或放弃的撤消

未经裁判长指示而由牌手自行作出的判罚,且此判罚已被执行或取消时,裁判长对此可予同意或将其撤消。

C.违例后的选择

1.对各种选择加以解释

在一个违例之后。如果规则规定可以在几种判罚中选择一种时,裁判长应将规定的全部选择—一加以解释。

2.对判罚的选择

在一个违例之后,如果一名牌手有权选择一种判罚时,他必须在不与同伴商量的情况下作出选择。

规则11  处罚权的丧失

A.非犯规方的行动

在召请裁判长之前,如果非犯规方的任一成员采取了任何行动,则可能丧失对违例的处罚权。

B.在指定判罚之前作出的叫牌或打牌

在一个违例之后,当合法的判罚尚未经说明和指定之前,犯规人的左手对方作了叫牌和打牌,则对违例的处罚权即行丧失。

C.对违例的注意是由观众提出的

1.由非犯规方负责的观众

如果对一个违例的注意是首先由一个观众提出来的,而这一观众的在场是由非犯规方负责时,则可能丧失对违例的处罚权。

2.由犯规方负责的观众

如果对一个违例的注意是首先由一个观众提出来的,而这一观众的在场是由犯规方负责时,则可能丧失对违例的改正权。

D. 处罚权丧失之后的判罚

虽然按本规则规定已经丧失处罚权,但裁判长仍可酌情给予一定的程序性判罚(参见规则90)。

规则12  裁判长的斟酌决定权

A。指定调整分的权力

当根据规则的规定,裁判长得到授权时,他才可以自行决定或者应任一牌手的请求,判给一定的调整分,或:
1.规则中未规定有补偿
当裁判长认为一个牌手对规则有特殊的违反,而规则中又未规定给非犯规方以补偿时,裁判长可以判给一指定的调整分。
2.一副牌的打牌不可能正常进行
如果作任何调整都不可能使这一副牌的打牌正常进行时,裁判长可以判给一人为的调整分(参见规则88)。
3. 不正确的判罚已经执行
如果一不正确的判罚已经执行时,裁判长可以判给一调整分。

B.判罚过分严重时不另判处调整分

如果有关规则规定的判罚,或者过分严重,或者对某一方有利时,裁判长不可另外判给调整分。

C.调整分的具体指定

1.人为分数
如果由于违例而使一副牌不可能获得打牌结果时,裁判长根据各方对违例的责任情况而判给一定的人为调整分:对直接错误的比赛人给予该副牌可能的比赛分的40%(“平均负分”),对部分错误的比赛人给予可能的比赛分的50%(“平均分”);对毫无错误的比赛人至少给予可能比赛分的60%(“平均正分”)(参见规则86队式比赛和规则88对式比赛)。判给两方的分数不一定必须平衡。
2.指定分数
在一个违例之后虽有打牌结果实际获得,但需要由裁判长判给指定的调整分来代替实际打牌结果时,具体的分数应按下述原则判给:对非犯规方按照在未发生违例的条件下可能的最为有利的情况判给,或者对犯规方则按照可能的最不利的情况判给。判给双方的分数不一定必须平衡,并且可以直接判给比赛分,或者在计算比赛分之前以改变总分的方式判给。

 

规则13  牌张数目不对

    当裁判长判定牌套中某一个或某几个口袋内的牌张数目不对(注:如果牌套中有三手牌的牌张数目无误,只有一手牌有缺陷,应根据规则14进行处理。不使用本条规则)时,如果已有一个牌手用一手数目不对的牌作了叫牌,裁判长应当判给一人为的调整分,并可对犯规人处以判罚。如果未出现这种叫牌,则:
A.没有任何牌手看见了另一牌手的牌

如果没有牌手看见了另一牌手的牌。“裁判长应当按下述方式将错误改正,并要求正常进行这一副牌的打牌和记分:
1.牌型记录:如果有牌型记录,裁判长应对牌型记录把牌分好。
2.与以前打过这副牌的牌手核对:如果没有牌型记录,裁判长应当与以前打
过这副牌的牌手核对而将牌张加以改正。
3.要求重发一副牌:如果这副牌是由于发牌错误,裁判长应当要求重发(参见规则6)。

B.一名牌手看见了另一牌手的牌

如果裁判长判定牌套中某一个或某几个口袋内的牌张数目不对,并在把牌原样放回到牌套的过程中,一名牌手看见了另一牌手的一张或几张牌时。则当裁判长认为:

1.所得到的信息无关紧要时

如果所得到的信息不致影响正常的叫牌或打牌时,在得到四名牌手的一致同意下,裁判长可以允许这一副牌正常进行打牌和记分。

2.所得到的信息会影响打牌的正常进行时

如果所得到的信息足够重要,以致会影响正常的叫牌或打牌时,或者有任一牌手反对打这一副牌时,裁判长应当判给一人为的调整分,并可对犯规人处以判罚。

C.在打牌完毕之后。

如果在打牌完毕之后方才判定一名牌手的牌原先就多于13张,而另一牌手的牌原先就相应短少,则这副牌的打牌结果必须取消(关于程序性判罚参见规则90)。
 

规则14  牌张丢失

A.在打牌开始之前发现手中少牌

在打牌阶段开始之前,发现三手牌的牌张数目无误,而第四手牌少牌时,则由裁判长找一下牌,并:

1.找到了牌

如果丢失的牌找到,则还给少牌的一手牌。

2.找不到牌

如果丢失的牌未被找到,则由裁判长另外用一副牌来尽量按原样把这副牌重新做出

B.在打牌进行中发现手中少牌

在打牌进行中发现三手牌的牌张数目无误,而第四手牌少牌时,则由裁判长找一下牌,并:
1.找到了牌
(a)如果会失的牌是在已打过的牌张中间找到的,则按规则67的规定处理。
(b)如果丢失的牌是在其他地方找到的,则还给少牌的一手牌。并有可能判罚(参见下面的3.)。
2.找不到牌
如果丢失的牌未被找到,则由裁判长另外用一副牌来尽量按原样把这副牌重新做出,并有可能判罚(并见下面的3.)。
3.可能的判罚
按本条规则B项规定还给少牌一手的丢失牌张,本来一直就应当是该手的牌。因此这张牌可能成为罚张(规则50),并且由于在前面未能打出这张牌而可能构成藏牌。
 

规则15  打一副错误的牌

A.四名牌手均未打过的一副牌

如果牌手打了一副不是规定给他们在该轮中打的牌时:

1.用正常打牌记分

如果四名牌手以前都未打过这一副牌时,裁判长一般允许这副牌的打牌得分结果成立。

2.指定以后补打

裁判长可要求这两对牌手在以后补打应该打的那一副牌。

B.一名或几名牌手已打过的一副牌

如果所打的这一副牌,业已有一个牌手在此之前已经与合法的对方打过,因而这个牌手在这副牌上的第二次得分,包括现在他们一方以及对方的得分均应取消时,裁判长应当判给被剥夺了打这副牌以取得正当得分机会的各名牌手一定的人为调整分。

C. 在叫牌过程中发现

如果在叫牌的进行中,裁判长发现一个牌手所打的一副牌不是规定给他在该轮中打的牌时,则裁判长应将该项叫牌过程取消,并保证使正确的牌手入座,且将他们各人现在及以后轮次中的权利告诉他们,同时:

1.一名牌手反对

在第二次进行叫牌之前,任何一名牌手均可要求将这副牌取消。

2.没有牌手反对

如果没有牌手反对,就开始进行第二次叫牌过程。如果有任一叫牌与前一次叫牌过程中的相应叫牌不同时。则裁判长就应将这副牌取消。否则这副牌的比赛就继续正常进行。
 

规则16  不合法的信息

    所有牌手均有权从合法的叫牌或打牌以及从对方的表情(表现)得出的信息为基础来决定自己的行动。凡根据从其他任何非正当来源获得的信息作为基础而采取的行动,均有可能是对规则的违反。

A.同伴非正当传出的信息

如果一个牌手通过说明、提问、回答问题,或者透过清楚明白的迟疑、异常的速度、特殊的强调、语调、表情、动作、态度或类似办法非正当地传递出可为其同伴利用的信息。而这一信息可以是建议某种叫牌或某种打法时,则他的同伴便不得从各种合乎逻辑的行动中选择一个有理被认为是非正当信息所建议的行动。

1.当这种信息给出时

一个牌手在认为一名对方已经给出这种信息,并且认为很可能已经造成损失时,除比赛机构的规定禁止之外,他均可以立即宣布他保留在以后召请裁判长的权利(该牌手的对方如果对有可能传递了非法信息这一事实有异议时,该方即应立刻召请裁判长)

2.在不合法的行动采取之后

一个牌手在有坚实的理由认为一个对方在本来有一个合乎逻辑的行动的情况下却选择了另一个可以是由这种不合法信息所建议的行动时,他就应当召请裁判长到场(如系明手,应在打牌完毕之后召请。如果是涉及明手牌的问题,应在明手牌摊出之后召请)。裁判长应当要求叫牌或打牌继续进行,并在桌旁观察比赛进行,假如裁判长认为有违例造成损失时,即可判给一调整分。

B.由其他来源非正当获得的信息

当一个牌手由于看了错误的一手牌,听见了别桌的叫牌、结果或讨论,看见了另外桌上的牌,或在叫牌之前看见了本桌另一牌手的一张牌,因而意外地获得了关于他现在打的这一副牌或以后要打的某副牌的非法信息时,应将这种情况向裁判长报告,最好是由获得了非法信息的牌手自己向裁判长报告。如果裁判长认为所获得的信息会影响该副牌的正常叫牌和打牌时,他就可以:

1.调整座向

假如比赛类型和记分方法允许,裁判长可将该桌牌手的座位加以调整,使获得了某手牌的非法信息的牌手坐到该手牌的方位上;或

2.指定别人代替

在四名牌手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裁判长可指定一人临时代替获得了非法信息的牌手;或

3.判给调整分

最后,裁判长可判给一调整分。

C. 由于叫牌或打牌的取消而产生的信息

非犯规方在对方的违例之后,或者犯规方为了改正其违例,都可将自己的一个叫牌或打牌取消,并用另一叫牌或打牌来加以代替。

1.非犯规方

对于非犯规方而言,由于一个行动的取消而产生的所有信息,都是合法的信息,无论所取消的行动是非犯规方自己的或其对方的都无分别。

2.犯规方

对犯规方而言,如果是取消自己的行动,并且在执行了规则规定的有关判罚之后,则由这种取消所产生的信息,都是合法信息。但是由于对方行动的取消而产生的信息,对于犯规方则是不合法的信息,于是犯规方的牌手就不得从各种合乎逻辑的行动中选择一个有理由被认为是这种不合法信息所建议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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