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打 牌
第一部分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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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正确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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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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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牌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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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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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面向下的首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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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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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牌过程的复诉,以及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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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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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攻牌张的牌面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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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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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手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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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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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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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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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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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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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先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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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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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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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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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明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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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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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限制时的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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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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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牌的进程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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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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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个牌墩的攻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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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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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对同一墩牌打出的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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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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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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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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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跟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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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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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将牌的牌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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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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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有将牌的牌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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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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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牌墩之后的下一个牌墩的攻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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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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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出的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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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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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手中打出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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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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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手打出的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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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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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强制打出的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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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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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手错打出的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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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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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个牌墩打出的第五张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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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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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手指定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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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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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墩的翻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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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程序中的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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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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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明手牌张的指令不完全或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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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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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明手牌张的正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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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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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的或不正确的指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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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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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张打出后又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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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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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执行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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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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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改正一个不合法的打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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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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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改正一个疏忽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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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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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方更改打出的牌张之后的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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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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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在错误信息基础上作出的打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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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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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损失一方所收回的牌张实际已经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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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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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的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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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正确的程序
A.牌面向下的首攻
如果在一个花色(或无将)叫牌、加倍或再加倍之后,继之有3个依序的不叫时,则由将来的定约人左方的这个防守人作出牌面向下的首攻(比赛举办机构也可以另行规定牌面向上的首攻)。这一首攻牌张只有在出现违例之后有裁判长的指示时方可收回(参见规则47E2);收回的这张牌必须放回该防守人的手中。
B. 叫牌过程的复诉,以及提问
在首攻牌张的牌面翻明之前,首攻人的同伴及将来的定约人均可要求对叫牌过程进行复诉,或者要求就对方的一个叫牌的含意作出解释(参见规则20)。定约人及任一防守人在第一次轮到自己打牌时均可要求对叫牌过程进行复诉,但当他(定约人或防守人)打出一张牌时,此项权利即行丧失。防守人(但受规则16的限制)和定约人在整个打牌期间,凡在轮到自己打牌时均保有要求对方进行解释的权利。
C.首次牌张的牌面翻明
在询问期间结束之后,首攻牌张的牌面即行翻明,打牌期间开始,明手牌的牌张摊明放在桌上。如果已经为时过晚,已经不能要求对叫牌过程进行复诉时(参见上面的B项),定约人或任一防守人在轮到自己打牌时均有权要求被告知是什么定约,有否被加倍或再加倍,但不得要求被告知是谁作的加倍或再加倍。
D.明手牌
在首攻牌张的牌面翻明之后,明手就把自己的一手牌牌面向上地摊明放在桌上,摆放在自己面前;并且要把牌张按花色分开,依大小次序排好,分成四行,使牌的纵长方向指向定约人,同时把将牌放在明手的右边。定约人暗手牌以及明手牌的打牌均由定约人进行。
A.绝对的权利
1.提供情况
在裁判长的在场下,明手有权就事实或规则提供有关情况。
2.注意牌墩情况
明手可以注意计算赢得或丢失的牌墩数。
3.作为定约人的助手打出牌张
明手作为定约人的助手,根据定约人的指示打出明手的牌张(如果明手建议打某张牌参见规则45F)。
B.可以行使的权利
明手在不违反规则43所规定的各种限制的情况下,还可以行使下列其他的权利。
1.询问藏牌
明手在定约人于一墩牌上未能跟牌时,可以询问定约人手中是否有所攻的这个花色的牌(但不得对防守人作这种询问)。
2.试图防止违例
明手可以试图防止定约人的违例(例如他可以提醒定约人不要从错误的一手作出攻牌)。
3.对违例提出注意
明手可以对任何违例提出注意,但是他只能在该副牌打完之后方可提出。
A.对明手的限制
1.一般限制
(a)召请裁判长
在打牌期间明手不得主动召请裁判长。
(b)对违例提出注意
在打牌期间明手不得对违例提出注意。
(C)参与或评论打牌
明手不得参与打牌,也不得对叫牌或打牌作任何评论或提问。
2.有特定判罚的限制
(a)交换牌
明手不得与定约人交换牌看。
(b)离座看定约人打牌
明手不得离座去观看定约人打牌。
(C)看防守人的牌
明手不得自己主动去看任一防守人手中的任一牌张的牌面。
B.违反限制时的判罚
1.一般判罚
明手违反本条规则A1和A2项中的任何一条限制时,都应受到所规定的判罚。
2.特定判罚
明手在违反本条规则A2项中所列的限制之后:
(a)对防守方的违例提出注意
如果是由明手首先对防守方的违例提出注意,则定约人就不得要求对犯规方进行判罚。
(b)提醒定约人的攻牌
明手如果提醒定约人不要从错误的一手中攻牌(判罚),则任一防守人可要求定约人从某一手中作出攻牌。
(c)询问定约人是否可能违例
如果是由明手首先对定约人打出一个牌张是否构成藏牌或是否真的无法执行判罚规定进行询问,则定约人打出的这一张牌如果真是不合法的,定约人就必须另打出一正确的牌张来代替,并对定的人一方处以规则64规定的判罚。
规则44 打牌的进程和程序
A.对一个牌域的攻牌
在对一个牌墩进行攻牌时,攻牌人可以打出自己手中的任一张牌(当他因本方已造成的违例而被判处一定的限制时除外)。
B.以后对同一牌墩打出的牌张
在攻牌打出之后,其余三名牌手每人依次打出一张牌,这样打出的四张牌构成一个牌墩(关于牌张的打法以及牌墩的处理参见规则65)。
C.跟牌要求
在向一个牌墩打出牌张时,如果可能每个牌手均须跟出同一花色的牌。这一规定义务优先于本套规则中任何其他的规定要求。
D.无法跟牌
如果无法跟牌,则牌手可打出任何其他花色的牌(当他因本方已造成的违例而被判处一定的限制时除外)。
E.含有将牌的牌墩
如果一个牌墩含有将牌,则由打出最大一张将牌的牌手赢得这个牌墩。
F.不含有将牌的牌墩
如果一个牌墩不含有将牌,则由打出攻牌花色的最大一张牌的牌手赢得这个牌墩。
G.前一牌墩之后的下一个牌墩的攻牌
由赢得前一牌墩的牌手对下一个牌墩进行攻牌。
A.从手中打出牌张
除明手之外,每一牌手从手中拿出一张牌来,并将它牌面向上地(首攻牌张应牌面向下地拿出放在桌上[比赛举办机构另有规定者除外]。)放在桌上,紧靠自己面前。
B.从明手打出牌张
定约人从明手打出牌张的办法,是由定约人口说指定牌张,然后明手把指定的牌张拿出,并牌面向上地将它放在桌上。在由明手打出牌张时,如果有所需要,定约人也可自己从明手把所要打的牌张拿出。
C.需强制打出的牌张
1.防守人的牌张
如果一个防守人的一张牌的持握状态有可能让其同伴看到这张牌的牌面,则必须在进行中的这个牌墩上把这张牌打出(如果该防守人已经在进行中的这个牌墩上打出了一张合法的牌张,参见本条规则的E项)。
2.定约人的牌张
定约人如果从他手中拿出一张牌来,并且牌面向上地接触或几乎接触到桌面,或者牌面向上地持握在表明该牌张已经打出的位置上,则必须把这张牌打出。
3.明手的牌张
如果定约人审慎地触及明手的某一张牌时,则必须把这张牌打出;但在定约人为了整理明手的牌张而触及到明手的牌时,或者定约人为了拿到某一张牌而触及与这张牌上面或下面相挨着的牌张者除外。
4.已说出或已指出的牌张
(a)打出已说出的牌张
如果一个牌手已经说出或者已经指定他所要打出的牌张,则必须把这张牌打出。
(b)对疏忽的指定的改正
如果一个牌手在疏忽地错指出了他要打的牌张之后,在没有停顿下来思考的情况下立即加以改正,则不判罚;但若在指定的这一更改之前,一个对方已打出了一个合法的牌张,则该对方便可随之把他已打出的这张牌收回,并换打出另一张牌,且不判罚(参见规则47E)。
5.罚张
一个罚张,无论是高罚张或低罚张,必须按规则50的规定打出。
D.明手错打出的牌张
如果明手把一张未经定约人指定的牌张拿出并放置在已打出牌张的位置上,则在双方对下一个牌墩打出牌张之前,已有人对此提出注意,则必须把这张牌收回;同时防守人也可把他在该违例之后但在有人对该违例提出注意之前,所打出的牌张收回,且不判罚(参见规则47F)。
E.对一个牌墩打出的第五张牌
1.由防守人打出的
如果一个防守人对一个牌墩打出了第五张牌,则这张牌成为一个罚张,并按规则50的规定处理;如果裁判长判定该牌张是一攻牌,则按规则53或规则56的规定处理。
2.由定约人打出的
如果定约人由他自己手中或从明手中对一个牌墩打出了第五张牌,不判罚;但若裁判长判定该牌张是一攻牌,则按规则55的规定处理。
F. 明手指定牌张
在明手牌已经牌面向上摊明之后,在未有定约人的指令时,明手不得触及或指定任何牌张(为了整理牌张而触及牌张者除外)。如果明手违反这一规定而触及或指定牌张时,应召请裁判长到场。裁判长应判明明手所作出的这一行动,是否事实上构成一个给定约人的建议。如果裁判长判定该行动构成了这种建议,则他应让打牌继续进行,假若防守方因明手这样建议的打法而受到损失时,裁判长保有给予调整分的权利。
G. 牌域的翻扣
在四名牌手都对一个牌墩打出牌张之前,任何牌手都不得把自己打出的牌张牌面向下地翻扣过来。
第二节 程序中的违例
规则46 指定明手牌张的指令不完全或不正确
A.指定明手牌张的正确方式
在指定由明手打出的牌张时,定约人应把所要打的一张牌的花色和牌点两者都说清楚。
B.不完全的或不正确的指令方式
在定约人指定由明手打出的牌张的指令不完全或不正确时,按下列限制处理(当定约人毫无疑问是另一不同意愿时除外):
1.对牌点的指令不完全
如果定约人在指定由明手打出的牌张时,只说了“大”或类似的字眼,则应认为他是指令明手打出该指定花色的最大的一张牌;如果他指示明手赢进这墩牌,则应认为他指令明手打出能赢进这墩牌的最小的一张牌;如果他只说了“小”或类似的字眼,则应认为他是指令明手打出该花色的最小的一张牌。
2.只说了花色而没有指明牌点
如果定约人只说了花色而没有指明牌点,则应认为他是指令明手打出该花的最小的一张牌。
3.只说了牌点而没有指明花色
如果定约人只说了牌点而没有指明花色:
(a)攻牌时
应认为定约人是指令明手继续打出赢得上一墩牌的那个花色,当然先决条件是这个花色必须有定约人指定的牌点的牌。
(b)在其他情况时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只要是合法时,定约人都必须从明手打出一张他所指定的牌点的牌;但若明手有两张或更多张这一牌点的牌可以合法打出时,定约人必须指定他所要打出的是哪一张牌。
4.所指定的牌明手没有
如果定约人指定的牌明手没有,则这一指令作废取消,定约人可另行指定任何合法的牌。
5.花色和牌点均未指明
如果定约人所作由明手打出牌张的指令,既未指明花色,又未指明牌点(例如只说了“随便打”一类的字眼),则任一防守人均可指定由明手打出某一张牌。
规则47 牌张打出后又收回
A.为了执行判罚
为了执行一个判罚的要求,可以将一张已打出的牌收回(但是防守人这样收回的牌有可能成为罚张,参见规则49)。
B.为了改正一个不合法的打牌
为了改正一个不合法的或同时的打牌,可以将一张已打出的牌收回(关于同时的打牌参见规则58,关于防守人的牌参见规则49罚张)。
C.为了改正一个疏忽的指定
在按规则45C4(b)的规定允许对一个疏忽的指定作了改正之后,可以将一张已打出的牌收回,且不判罚。
D.在对方更改打出的牌张之后的更改
在一个对方更改了他所打出的牌张之后,可以将一张已打出的牌张收回,并换以另一张牌,且不判罚。
E. 更改在错误信息基础上所作出的打牌
1.越序攻牌
一个越序攻牌可以收回而不判罚,如果该攻牌人是由一个对方错误地错误地告诉他应该由他攻牌。
2.收回已打出的牌张
(a)还没有牌手接着打出牌来
一个牌手在对方的一个约定叫法或约定出牌法的错没解释之后,而正确的解释尚未作出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所打出的牌张,可以收回,但必须在还没有别的牌手接着对这个牌墩打出牌来时方可收回。
(b)已接着打出一张或几张牌
如果为时已晚,已不能按本条规则E2(a)项的规定更改所打出的牌张时,按规则40C的规定处理。
F.受损失一方所收回的牌张实际已经暴露
如果根据本条规则C、D或E项的规定而收回的牌张(因共暴露)已给予犯规方重要的信息;则裁判长可判给一调整分。
G.不合法的收回
除符合本条规则A到E项的规定者外,牌张一经打出即不得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