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 国 版 序 言

 

1987年复式定约桥牌规则


    复式定约桥牌的第一部规则是1928年出版的,以后历次在1933、1935、1943、1949、1963和1975年分别出版了修订版。


    在整个30年代中,复式定约桥牌规则都是由伦敦波特兰俱乐部和纽约惠斯特俱乐部颁布施行。自40年代开始,美国定的桥牌联合会全国规则委员会代替了纽约惠斯特俱乐部,与此同时英国桥牌联合会和欧洲桥牌联合会则取代了伦敦波特兰俱乐部的职责。由于世界桥牌联合会(WBF)规则委员会加入了规则颁布机构,1975年规则不仅事实上并且名正言顺地成为国际通用规则。这里的这部1987年规则,反映了世界桥牌联合会所协调的6大洲24个国家或地区的供献。


    这部最新的修订现则(它将于1987年10月1日起代替1975年规则;但有关国家桥牌权力机构可在1987年3月31日以后的任何日期开始施行这部新规则)包括有对1975年规则的为数极多的修改,但大多数属于细小的修改。其中的一些修改是过去12年实践经验的结果,另一些修改则是为了适应叫牌约定性提高的需要。力围降低自动判罚这一倾向,在1963和1975年规则中已明显可见,在这部新规则中这个倾向得到继续。最为引人注目的改变,是自1949年以来在记分方法中第一次出现了一些修改:复式桥牌记分表中全部删除了大牌奖分;做成再加倍定约的奖分提高;无局方时未能做成被加倍定约的宕墩罚分,自第四墩起增加,还有一个显明的修改,就是原来第7章良好作风的内容已分别以适当的规则标题予以结合。


    在早期几个版次的规则中,对于诸如可以(may)、应当(Should)、应该(Shall)以及必须(must)这类词语的应用未作太多的区别;但是在这部新规则中,对于这些词语的应用在分寸程度上作了适当的区分。在这部规则中。当提到一个牌手“可以”作某事(例如:在叫牌期间任何一个牌手均可对违例提出注意”)时,如果牌手没有这样作,完全不能算是错误。若规则条文中简单宣布一个牌手“做”某事(例如“…明手把他的牌摊放在自己的面前…”),这仅仅是建立正确的程序,并不带有一个违例要受到判罚的建议。当规则条文中提到一个牌手“应当(Should)”做某事(例如“在声称之后[声称人]应当立即对以下有关事项加以说明…”)时,这个牌手如果未能这样做,就是对规则的违反,这会使他的权利遭受危害,胆这种违规只在很少的情况下才会导致一个程序性判罚。与此相反,当规则条文中提到一个牌手“应该(Shall)”做某事(例如“在裁判长作出解释之前,没有任何一个牌手应该采取任何行动…”或“在裁判长作出解释之前,任何牌手均不得采取任何行动…”)时,如果违反则受罚的可能性远比不受罚的可能性为大。最强烈的一个词语是“必须”(例如“在作叫牌之前,每一牌手必须审视自己一手牌的牌面…”),它表明对这种规定的违反,将理所当然地被视作严重的情况。注意,当“可以(may)”以否定形式应用时,词意就变得甚为强烈:“不可(may not)”是一个在词意上比“应不(shall not)”更为强烈的词组,它在强烈程度上仅仅次于“必须不”这个词组。


    为了使这部规则便于应用,以极大的努力做了许多工作。凡一条规则中需要参见其他规则的地方,均作了更为明确的说明。规则中的数以百计的标题和副标题,有助于一个裁判长迅速找到适用于他所面对事实情况的某一规则的具体部分(这些标题只是为了检索方便而设;标题本身并不一定应视作是规则的一部分)。放在书前的详细的目录,以及附在书本的按英文字母顺序编排的规则内容索引,应能减轻裁判长的工作负担。


    这部规则的版式是根据美国定约桥牌联合会规则委员会共同主席唐纳德·奠基的主意设计的,遗憾的是在这部修订版的准备过程中他不幸逝世。另一巨大的损失是世界桥牌联合会规则委员会名誉主席杰奥弗雷·博特勒的逝世,现在的这部规则仍反映出他个人的品格风貌。


    规则起草委员会谨对曾任该会秘书的劳伦斯·伯克莱斯作贡献,表承感谢。

 


重要说明:本站资料大多从网上搜集得来,旨在为桥牌爱好者们提供学习交流的方便,部分内容经过重新编排整理,若有侵权,请及时告知,!
13P对很多桥友来说都是一个值得尊敬和留念的地方,前辈的心血不应消失掉。谢谢百度贴吧的贵州桥友xy_alpha提供了保存的数据。
东莞桥牌网于2013年1月15日恢复了13P在线浏览数据,并维持原创造者13P及宰相肚皮前辈的整体架构不再改动和更新!
粤ICP备08117329号-8ICP备05073487号
  © 2008 www.dgbrg.com/13P/    东莞桥牌网    Since 200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