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打 牌
第五部分
声称和承认
规则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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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牌墩数目的声称和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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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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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称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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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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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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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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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声称要求明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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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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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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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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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声称或承认的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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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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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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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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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声称的默认的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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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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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争议的声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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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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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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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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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诉声称时所作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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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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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还有一张将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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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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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称人另外提出一个新的打牌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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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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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到的打牌路线(飞牌或硬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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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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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的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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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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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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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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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令人置信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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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68 对能赢得的牌墩数的声称或承认
按照本规则的规定,一个声明或行动如要构成对能赢得的牌墩数的声称或承认,则该声明或行动必须是不仅仅与现在正进行的这一个牌墩有关(如果该声明或行动只与现在进行的这一个牌墩的赢得或丢失有关,则打牌正常进行,这时由一个防守人暴露或显示的牌张不形成罚张,但可以按规则16关于不合法信息的规定处理,并参见规则57A关于过早的打牌的规定)。如果该声明或行动确是与以后的各个牌墩有关:
A.声称的定义
任何一个声明如果具有说明一个比赛人将能赢得某一定数目的牌墩的效果,则这个声明就是对该数目的牌墩的声称。一个比赛人若建议下面的打牌不必进行或者他把自己的牌摊明出来(如果可以证明他并未打算作出声称时除外),则该比赛人同样是作了声称。
B.承认的定义
任何一个声明如果具有说明一个比赛人将要丢失某一定数目牌墩的效果,则这个声明就是对该数目的牌墩的承认;对某一数目的牌墩的声称,在仍有多余的牌墩时。这个声称同时也是对其余数目的牌墩的承认。一个牌手如果放弃他自己的一手牌,他就是对剩余的全部牌墩的承认。无论以前的情况如何,如果一个防守人准备承认一个或几个牌墩,但他的同伴立即反对,则不作为已有承认出现;这时可以按规则16不合法信息和规则57A过早的打牌的规定处理,所以必须召得裁判长到场。
C.对声称要求明确说明
在声称之后应立即作出陈述,明确说明声称人为了赢得他所声称数目的牌墩而采取的牌张打出的次序、打牌路线或防守路线。
D.打牌停止
在任何声称或承认之后,打牌即行停止。在声称或承认之后所作出的所有打牌,均应由裁判长予以作废取消。如果所提出的声称或承认得到默认,按规则69的规定处理;如果有任何一名牌手(包括明手)对该声称或承认表示异议,则必须立即召请裁判长到场,并按规则70或规则71的规定处理,同时在裁判长到达之前不得采取任何行动。
规则69 对声称或承认的默认
A.默认的出现
一个比赛人如果对他的一个对方所作的声称或承认表示同意,以及该比赛人在他自己一方于下一副牌上作出一个叫牌之前或在这一轮结束之前没有对该声称或承认提出异议,都是对该声称或承认的默认。这一副牌就照声称或承
认的牌墩真的已在打牌过程中赢得或丢失一样地进行记分。
B.对声称的默认的撤消
在根据规则79C的规定所走出的改正时间期限内,一个比赛人可以撤消他对一个对方所作声称的默认,但是这种撤消只限于以下的情况:他原来默认丢失一个牌墩,但这个牌墩实际上已由他自己一方赢得;或者他原来默认丢失一个牌墩,但是就剩余的牌张而论,无论采用任一何正常的(对规则69、70和71这三条规则来说。“正常的”打法包括该级别的牌手的疏忽大意的打法或低劣的打法在内,但不包括不合理的打法)打法这个牌墩都不可能丢失(由裁判长判断)。这副牌应按把这样的牌墩判给默认方获得而重新记分。
A.一般原则
在裁处一个有争议的声称时,裁判长应对双方尽可能公平地裁决这副牌的结果,但如果有任何疑点,则应按照不有利于声称人的原则进行裁决。裁判长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B.复诉声称对所作的说明
1.要求声称人复诉说明
裁判长要求声称人把他作声称时所作出的说明加以复诉。
2.要求各手牌都牌面向上地摊出
第二步,裁判长要求各个牌手都把自己的一手牌牌面向上地摊放在桌上。
3.吸取异议
然后裁判长听取对方对该声称的异议。
C.对方还有一张将牌
在一个对方手中还有一张将牌时,如果有以下任一情况,裁判长应判给这张将牌赢得一墩或几墩牌:
1.未曾提到这张将牌
声称人对这张将牌未作任何说明,以及
2.原本可能未觉察到对方还有将牌
声称人在作出声称时完全可能原本就未觉察到一个对方手中还剩有一张将牌,以及
3.可能丢失一墩牌给这张将牌
无论采用任何正常的(对规则69、70和71这三条规则来说。“正常的”打法包括该级别的牌手的疏忽大意的打法或低劣的打法在内,)打法,均可能丢失一墩牌给这张将牌。
D.声称人另外提出一个新的打牌路线
声称人如果提出他原来所作说用中不含有的任何新的成功的打牌路线,而原来的说明中另有一个成功性较差的正常的(对规则69、70和71这三条规则来说。“正常的”打法包括该级别的牌手的疏忽大意的打法或低劣的打法在内,)打牌路线时,裁判长将不接受声称人提出的新的打牌路线。
E.未提到的打牌路线(飞牌或硬打)
裁判长将不接受声称人在原来说明中未曾提到过的任何打牌路线,而该打牌路线的成功需决定于一个特定的对方而不是另一个对方持有某特定的牌张;但若在作出声称之前,如果一个对方已在打牌中显示不能对该特定牌张的花色进行跟牌或者以后在任何正常的(对规则69、70和71这三条规则来说。“正常的”打法包括该级别的牌手的疏忽大意的打法或低劣的打法在内,)打牌路线中都不能对该花色跟牌,则属例外。
一个承认一经作出就必须成立,但以下情况属于例外:
A.虚假的承认,
在根据规则79C的规定所定出的改正时间期限内,裁判长应将有下列任一情况的承认予以取消:
1.不可能丢失的牌墩
如果一个牌手原来承认丢失的一个牌墩,实际上已由他自己一方赢得;或者他所承认丢失的一个牌墩,就剩余的牌张而论,无论采用任何合法的打牌这个牌墩都不可能丢失。
2.定约已经完成或已经失败
如果定约人已经完成定约但却承认定约失败,或者一个防守人在他们一方业已将定约击败但却承认定约人完成定约。
B.难以令人置信的承认
在承认方在下一副牌上作出叫牌之前,或在这一轮结束之前,裁判长应将承认人对于在剩余牌张的情况下无论采用任何正常的(对规则69、70和71这三条规则来说。“正常的”打法包括该级别的牌手的疏忽大意的打法或低劣的打法在内,)打法都不可能丢失的牌墩所作出的丢失承认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