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则明确指出了正确的程序,并于发生偏差时提供切实补救措施。
违规赛员对裁判依照规则所作的任何判罚,或任何调整,均须欣然接受。
制订本规则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对违例者进行惩罚,而主要是对违例造成的损失予以纠正。
前 言
1997年,世界桥牌联合会对桥牌比赛规则进行了修改。为了与国际比赛接轨,中国桥牌协会组织国内部国家级裁判、资深教练、优秀牌手在对其进行了认真研讨、领会精神的基础上,并对我国现行竞赛规则进行了修改。并经过广泛的征求意见后,于1999年最后定稿。
这部修改后的规则,既贯彻了世界桥联规则的基本原则,又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在文字和内容上力求做到条目清晰、解释全面、语言流畅、表达明确。为此,从本规则颁布之日起,国内所有比赛均就照些执行。
无论是桥牌活动的组织者还是运动员,都就熟悉、掌握、运用竞赛规则,这对促进我国桥牌活动健康的发展,提高桥牌技术水平都是大有益处的。
在编审这部规则的过程中,我们得到了国内桥牌界有关人士的大力支持和帮助,谨些说明,并表示谢意和敬意。
中国桥牌协会
1999年12月
第一章 定 义
比赛分(MATCH POINT)
把一个参赛者的成绩与其他参赛者的成绩比较后,所给予该参赛者的得分单位。
不叫(PASS)
系指赛员于一轮竞叫中,未做出实质叫牌、加倍或再加倍的叫牌。
部分定约(PARTSCORE)
一副牌定约的墩分在90分或90分以下,为部分定约。
裁判(DIRECTOR)
受权监督管理复工桥牌比赛并执行本规则的人。
参赛者(CONTTESTANT)
个人赛中每一赛员;双人赛中全赛程搭档的2名赛员;队式赛中的全队4名或4名以上赛员。
藏牌(REVOKE)
赛员虽能跟牌或可履行引牌判罚,却打出另外花色的牌张,即为藏牌。
超墩(OVERTRICK)
。
庄家所得的超过定约数目的牌墩。
打牌(PLAY)
1.每一赛员在每一墩牌中各打出了一张牌,包括引牌。
2.已经打出牌张的总称。
3.打出牌张的过程。
4.一副牌的全部叫牌和打牌的总称。
大牌(HONOR)
包括A、K、Q、J、10。
宕墩(UNDER TRICK)
庄家一方未能完成定约,所缺少的每一牌墩称为一个宕墩(参阅第77条)。
Premium Point 奖分
除墩分之外的所有得分。
宕墩
庄家一方未能完成定约,所缺少的每一墩牌称为一个宕墩(参阅第77条)。
定约(CONTRACT)
定约方按照最终实质叫牌中所规定的定约名目打牌,且赢得最终实质叫牌所规定的线位墩数的承诺。无论未加倍、加倍或再加倍。。
定约名目(DENOMINATION)
叫牌时所表示出的花色或无将。
对手(OPPONENT)
另一方赛员之一;亦即对方同伴之一。
队(TEAM)
分别坐在不同桌上不同方位的2对或2对以上赛员,但其得分合并计算(通常比赛规定每队赛员允许多于四人)。
墩分(TRICK POINTS)
定约方完成定约时所得到的规定的分数(参阅第77条)。
发牌或牌局(DEAL)
1.把一副牌分发给4家赛员。
2.指一副牌的牌张分配、叫牌及打牌。
防家(DEFENDER)
庄家的任一对手。
跟牌(FOLLOW SUIT)
跟出与引牌相同的花色的牌张。
国际比赛分(INTERNATIONAL MATCH POINT-IMP)
第78条B款所列换算表中的记分单位。
花色(SUIT)
一副牌中包含4种花色,每种13张牌,并各具有其特定的花色图案。四种花色是:黑桃
、红心
、方块
、梅花。因原先发牌有误再重新发一次牌加以替代。
加倍(DOUBLE)
对对方实质叫牌所采取的一种叫牌,当定约完成时的得分或失败时的输分均有所增加(参阅第19条及第77条)。
奖分(PREMIUM POINTS)
除墩分之外的所有得分(参阅第77条)。
将牌(TRUMP)
有将定约所指定的花色中的每一张牌。
叫牌(CALL)
任何实质叫牌、加倍、再加倍或不叫。
节(SESSION)
比赛的一部分。在一节比赛中需打完规定副数的牌。
竞叫(AUTION)
1、经过依次叫牌决定定约的过程。
2、各赛员所有叫牌的总称(参阅第17条E款)。
纠正(Rectification)
违例发生后,为了使叫牌或打牌尽可能地正常进行所采取的调整措施。
局(GAME)
一副牌定约的墩分达到或超过100分时,称为成局。
局况(VULNERABILITY)
计算奖分或罚分的先决条件(参阅第77条)。
轮(Round)
比赛的一部分。赛员在一轮比赛中不必移动位置。
轮到(TURN)
赛员叫牌或打牌的正确时机。
轮转顺序(ROTATION)
发牌、叫牌或打牌权的行使顺序,按顺时针方向依次进行。
满贯(Slam)
需要赢得6线位墩数的定约,称为小满贯;赢得7线位墩数的定约,称为大满贯。
明手(DUMMY)
1、庄家的同伴。当首引牌张翻明后,即成为明手。
2、庄家的同伴的牌,首引后,一经摊置在桌面上,该手牌便称为明手。
牌(PACK)
定约桥牌所用的52张牌。
牌墩(TRICK)
决定定约结果的计算单位,一个正常的牌墩应由4张牌组成,从引牌开始,每名赛员依序打出一张。
牌套或套中的牌(BOARD)
1、第2条中所描述的复式比赛用牌套。
2、每节比赛中,业已发好并放入牌套中用于该节比赛所用的4家牌张。
上家(RHO)
位于右方的对手。
实质叫牌(BID)
表示以指定的定约名目至少要赢得多少线位墩数的具体名称。
首引(OPENNINGLEAD)
开始打牌时的第一墩的引牌。
提醒(ALERT)
对本方的叫牌和打牌认为有必要解释时,提示对方注意。提醒方式由主办机构具体规定。
调整分(ADJUSTED SCORE)
以裁判第裁定的得分(参阅第12条)。它可能是人为调整得分(ARTIFICIAL),也可能是裁定高速分(ASSIGNED)。
1、人为调整分,指一副牌因无法获得或估计结果而判给的得分(例如一副牌因发生违规而停打时)。
2、裁定调整分,指违规发生后将一副牌的实际结果取消,而裁定给一方或双方以其他结果。
同伴(PARTNER)
比赛时与你同为一方,以对抗另外两位赛员者。
违规(IRREGULARITY)
凡对本规则中所的正确程序的偏离,均称为违规。
下家(LHO)
位于左方的对手。
线位墩数(ODD TRICK)
庄家一方,应得牌墩数超过6墩以上的数目,即为线位墩数。
心理叫(PSYCHIC CALL)
蓄意作出的对大牌点力或花色长度有重大歪曲的叫牌。
一方(DIDE)
组成一对搭档的两名赛员作为一方以对抗另两名赛员。
一手牌(HAND)
起初分发给赛员的一手牌或打牌进行中手中剩余的牌张。
引牌(LEAD)
每墩牌的第一张出牌。
约定(CONVENTION)
1、同伴间商定的用以表示特殊含义的叫牌,并非表明愿意打所叫的定约名目(或上次所叫的定约名目),也不说明所叫花色的大牌实力或长度(3张或3张以上)。但是用以表明一手牌整体实力的叫牌不是约定。
2、防守方关于打牌的协定,它并不是以常规的分析推理从打牌中传递信息。
再加倍(REDOUBLE)
对对方叫出加倍所采取的一种叫牌,当定约完成时的得分或失败时的输分均进一步增大(参阅第17条和第77条)。
庄家(DECLARER)
做出最终实质叫牌的一方,其首先叫出该定约名目者,当首引牌张翻明后,即成为庄家(但若为越序首引时参阅第54条A款
第二章 准备事项
第1条:牌——牌张大小及花色等级
复式定约桥牌比赛用牌每副为52张,包括4种花色,每种花色有13张牌。花色等级从高级到低依次为黑桃(
),红心(),方块(),梅花(
)。每种花色的牌张,从大到小依次为A、K、Q、J、10、9、8、7、6、5、4、3、2。
每一复式比赛所用牌套,均装有一副在一节中所用之牌。各牌套上编有号码,并有4个小袋标明北、东、南、西4家位置。每一副牌的发牌人及局况均指定如下:
发牌人
|
牌 套 号 码
|
局 况
|
牌 套 号 码
|
北 家
|
1 5 9 13
|
双 无
|
1 8 11 14
|
东 家
|
2 6 10 14
|
南 北
|
2 5 12 15
|
南 家
|
3 7 11 15
|
东 西
|
3 6 9 16
|
西 家
|
4 8 12 16
|
双 有
|
4 7 10 13
|
第17副至32副牌套,以及以后每16副牌为一组,均依序重复使用上表的规定。凡未标明上述规定条件的牌套不得使用。如果使用了未按规定条件标明的牌套,则该节比赛按照牌套上的局况及发牌人进行。
每张牌桌均有4名赛员参予比赛,所有牌桌应由裁判长按序排定桌号,并指定一固定方位为北,其余三个方位按照与北相应的关系决定。
每桌的4位赛员组成两对同伴,或称两方。南北方对抗东西方。在双人赛或队式赛中,参赛者系以牌手对或全队参赛并在整节比赛中保持固定的同伴(除非裁判允许替代)。在个人赛中,赛员因系个别参加,故在一节比赛中,轮流更换同伴。
第5条:排定座位
A.初始位置
参赛者(个人、双人或队)在一节比赛开始时的座位,由裁判排定。除非另有规定,同伴或队友间按照所排定的方位,自行协商选择座位。但一经选定比赛座位后,在一节比赛中赛员只有得到裁判的指示或许可,才能改变座位。
(B)换位或换桌
赛员须按照裁判的指示,变换其初始方位或移至他桌。裁判的指示应力求明确。赛员每次听到指示后,移至其正确座位上。
第三章 比赛的准备与进行
第6条:洗牌与发牌
A.洗牌
比赛开始前,每副牌都要均匀地洗好。如果有对手要求,还应请其切牌。
B.发牌
发牌时务必牌面向下,每次1张,发成4手,每手均13张。然后牌面向下分别装入牌套的4个小袋中。建议按顺时针方向循环发牌。
C.发牌时比赛双方均应有人在场
除非裁判有特别指令外,洗牌与发牌时,比赛双方至少各须有一人在场。
D.重洗或重发
1.牌张有误或牌面暴露
双方竞叫开始前(参阅第17条A款),如确有误发或某一赛员有可能看见了另一手牌中的某张牌的牌面,该牌即须重洗重发。
2.未洗或未发
如果未经洗牌即予发牌,或该副牌在其他节中已经打过,则打牌结果不得成立。
3.裁判的指示
根据第22条A款,裁判根据符合规则的任何理由提出要求时,该牌即须重洗重发(但参阅第86条C款)。
E.裁判对洗牌和发牌方法的选择
1.由赛员发牌
裁判可指示各桌于比赛开始前,由牌手自行洗牌和发牌。
2.由裁判发牌
裁判可自行在赛前洗牌和发牌。
3.指定专人发牌
裁判可指定其助手或专人于赛前洗牌和发牌。
4.发牌或预先发牌的其他不同办法
裁判可要求用其他不同的方法进行发牌或预先发牌。
F.牌的复制
根据比赛需要,裁判可指示将原发的各副牌,复制一副或多副。
第7条:牌套与牌张的管理
A.牌套的放置
每副牌的牌套,在该牌打完前,应始终放置在牌桌中央。
B.从牌套中取出牌张
各赛员从牌套相应方位的袋中,取出自己的一手牌。
1.事先数牌
各赛员须先将牌面向下地数牌,确定正好13张;其后在叫牌前,务必检视牌面。
2.手中牌张的管理
打牌期间,各赛员均须管理好自己的牌张,不得与他人的牌张相混。在打牌中或打牌后,非经裁判许可,不得触摸他人的牌张(但根据45条规定,庄家可以打明手的牌张)。
C.将牌放回牌套
打完一副牌后,各赛员均须将其原持有的13张牌放回相应方位的牌袋中。此后,除非双方各有一人或裁判在场,不得从牌套中取出任何一手牌。
D.保证程序的责任
在一节比赛中,任何不改变位置的赛员对该桌的正常比赛程序负主要责任。
第8条:各轮的移动
A.赛员的移位和牌套的传递
1.裁判的指示
裁判指示赛员正确地传牌并移位。
2.传牌的责任
除非裁判有指示,每桌北家应负责将刚打完的所有牌传至下一轮应打该牌的牌桌。
B.一轮的结束
通常,当裁判发出下一轮开始的信号后,该轮即结束;但此时如有某桌打牌尚未完成,则该桌比赛继续,直至赛员移位。
C.最后一轮的结束和一节的结束
一节的最后一轮,当各桌已把规定的牌全部打完并将所有得分无异议地记入记分表后,该轮比赛即告结束。同时,该节比赛也告结束。
第四章 处理违规的一般规则
第9条:违规发生后的处理程序
A.指出违规
1.在竞叫阶段
除非规则禁止,任一赛员在竞叫阶段,不论是否轮到他叫牌,均可指出违规。
2.在打牌阶段
(a)除非规则禁止,庄家或任一防家在打牌阶段均可指出违规。
(b)明手(明手的限制和权利详见第42条和第43条)。
(1)在打牌阶段明手不得指出违规,但可在该牌打完后指出。
(2)明手可以试图阻止庄家发生违规(参阅第42条B款2)。
B.指出违规后
1.召请裁判
(a)召请的时间
在指出违规的同时即应召请裁判。
(b)谁可以召请裁判
指出违规后,任一赛员,包括明手,均可召请裁判。
(c)权利的保留
赛员应享有的权利,并不因其召请裁判而丧失。
(d)对方的权利
赛员指明本方违规,并不影响对方的权利。
2.以后的叫牌或打牌
在裁判未说明所有有关纠正办法及裁定判罚前,赛员不得采取任何行动。
C.过早改正违规
违规者过早改正其违例行为,可能导致进一步的判罚(参阅第26条引牌判罚)。
第10条:判罚的裁定
A.裁定判罚权
需裁定判罚时,只有裁判有些权利。赛员无权自行裁定(或放弃)判罚。
B.取消赛员自行接受或放弃的判罚
赛员未经裁判指示,自行接受或放弃处罚,裁判可予承认或取消。
C.违规后对判罚的选择
1.可选择判罚的说明
违规后规则规定有多项罚则以供选择时,裁判应说明所有可供选择的罚则。
2.罚则的选定
违规后如果某赛员有权选择罚则,必须自行选定,不得与同伴协商。
第11条:处罚权的丧失
A.非违规方采取了行动
在召请裁判之前,如果非违规方的任一赛员采取了任何行动,对违规的处罚权可能丧失。当非违规方因对方对判罚不了解所采取的行动而获利时,裁判将裁决处罚权丧失。
B.观众指出的违规
1.应由非违规方负责的观众
违规如系非违规方负责的观众率先指出时,对该违规的处罚权可能丧失。
2.应由违规方负责的观众
违规如系违规方负责的观众率先指明时,对该违规的改正权则可能丧失。
C.处罚权丧失之后的判罚
即使根据本条规则处罚权已经丧失,裁判长仍可给予程序性判罚(参阅第90条)。
第12条:裁判的斟酌决定权
A.调整得分权
裁判只在本规则的授权下或者如下情况时,可自行决定或应赛员的请求,判给一定的调整分。
1.规则中无适当的补偿条款时
当裁判认为一方赛员违背某条规则,而按照本规则并不能给予非违规方适当补偿时,可以判给调整分。
2.该副牌已无法正常进行
当该副牌已无适当的纠正措施可使其继续打下去时,裁判可以判给人为调整分(参阅第88条)。
3.错误的判罚已执行
如错误的判罚已执行,则裁判可判给调整分。
B.判罚过重时不另行调整
裁判不得以本规则规定的判罚过重或对某方过分有利为理由,而另行判给调整分。
C.如何判给调整分
1.人为调整分
由于违规,致使一副牌无法获得结果时,裁判根据各方对违规所负责任的程度,判给人为调整分:平均负分(双人赛中至多40%比赛分)判给负直接责任的参赛者;平均分(
双人赛中50%比赛分)判给负部分责任的参赛者;平均正分(双人赛中至少60%比赛分)判给毋须负责任的参赛者(队式赛参阅第86条,双人赛参阅第88条)。判给双方的得分,无须平衡。
2.裁定调整分
裁判以裁定调整分取代违规后实际获得的分数时,应按如下原则判给:对于非违规方,为在未发生违规情况下可得到最有利的结果;对于违规方,所得到的则是在所有可能情况下最不利的结果。判给双方的调整分无须平衡,可以直接判给比赛分,或者先裁定总分后,再计算比赛分。
3.除非地区桥牌组织另行规定,仲裁委员会为保持公平可改变调整分。
第13条:牌张数目有误
当裁判认定牌套中一手或几手牌的牌张数目有误(注:三手牌正确,一手牌不足时,不按本条规则,按14条处理),而牌张有误的赛员已叫牌时,如裁判认为不改动叫牌仍能将此牌纠正并正常进行,则在取得4名赛员同意后,可以按已发生的情况继续比赛。否则,裁判将判给人为调整分并可处罚违规者。如此时没有叫牌,则:
A.无赛员看到他人的牌张
如无赛员看到他人的牌张时,则可使该副牌照常进行比赛。裁判应按下列方式改正:
1.查阅牌型表
如有牌型记录,裁判应据以改正。
2.询问打过该牌的赛员
如无牌型记录可查,裁判应向打过该副牌的赛员询问,并据以改正。
3.要求重发
如果该副牌系发牌有误,裁判应当要求重发(参阅第6条)。
B.有赛员已看到他人的牌张
当裁判认定牌套中一手或几手牌的牌张数目有误,而在纠正牌张错误后,有一赛员已看到他人的一张或多张牌,如果裁判长认为:
1.所得到的信息无关紧要
如果该信息不致影响正常的叫牌或打牌时,裁判长在四位赛员同意下可允许该副牌仍作正常的打牌与记分。
2.所得到的信息对正常进行有影响
该信息至关重要,将会影响叫牌或打牌的正常进行,或者有赛员反对打该副牌时,裁判长应裁定人为的调整分,并可处罚违规者。
C.打完后发觉
一副牌打完后始发觉有一赛员所持牌张多于13张,而另一赛员恰好短少,则该副牌的打牌结果必须取消(参阅第90条,给予程序性判罚)。
第14条:牌张遗失
A.在开始打牌前发现少牌
当3手牌张数正确,而第4家在打牌阶段开始前发现牌张短缺时,裁判长应寻找遗失的牌张。如果:
1.牌张找到
如果牌张找到,则归还给缺牌人。
2.牌张无法找到
如果牌张无法找到,则由裁判另拿一副牌,按照原样复制出来。
B.在打牌开始后发现少牌
当3手牌张数正确,而第4家在打牌阶段开始后发现牌张短缺时,裁判应寻找遗失的牌张,如果:
1.牌张找到
(a)丢失的牌张是在桌上打出的牌中找到时,应用第67条。
(b)丢失的牌张在他处找到时,归还缺牌人,并可能给予判罚(参阅以下本款3)。
2.牌张无法找到
如果牌张无法找到,则由裁判另拿一副牌按照原样复制出来,并可能给予判罚(参阅以下本款3)。
3.可能的判罚
本条B款中找到并归还给缺牌人的牌张,视同一直保持在缺牌人的手中,该牌张可能成为罚张(参阅第50条),且若未能适时地打出该牌,亦可能构成藏牌。
第15条:打错牌号
A.该桌所有赛员均未打过该牌
如果所打的牌号并非该轮所应打者
1.该牌分数成立
如果该桌所有赛员均未打过该副牌,裁判通常允许其得分成立。
2.指示以后补打
裁判可要求双方补打该轮应打之牌。
B.有一位或多位赛员打过该牌
如果该桌有赛员此前已打过该牌,无论是否对抗正确的对方,则该方该副牌第二个得分及对方的得分均应取消。对被剥夺正当得分机会的参赛者,裁判应判给人为调整分。
C.竞叫阶段发现
在竞叫阶段,如裁判发觉某参赛者所打的牌不是该轮所应打的牌时,则应取消所有的叫牌,确定赛员的就座无误后再告诉他们目前及以后各轮的权利。第二次竞叫开始后,各赛员必须重复他们在前次所作的叫牌。如有任何叫牌与第一次竞叫过程中相应的叫牌有异,裁判应取消该副牌。否则比赛照常进行。
第16条:非法信息
赛员根据合法的叫牌或打牌及对方的举止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叫牌或打牌是合法的。但如果依据其他的额外信息,就可能违反了规则。
A.同伴传递的额外信息
赛员若通过说明、提问、回答,或以明显的迟疑、异常的速度、特别的强调、音调、姿势、动作、举止等方式,可能使其同伴得到该额外信息,建议某种叫牌或打法时,其同伴不得从各种合乎逻辑的行动中,选择一个显然认为系该额外信息所建议的行动。
1.该项信息已被传出时
当赛员发现对手已经给出这种可用的信息,并且可能招致损失时,除比赛组织机构另有规定外,他可立即宣称保留稍后召请裁判的权利(对方如对可能传递了非法信息的事实有异议,则须立即召请裁判)。
2.不合法行动已被采用时
当赛员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注:打牌结束后;或者对明手而言,摊牌之后),对手本有合乎逻辑的行动采取,却选择了一个由这种额外信息所建议的行动时,应立即召请裁判。裁判应要求竞叫或打牌继续进行,并在桌旁观察,如认为该违规造成损害,则判给调整分。
B.其他来源的额外信息
对于一副正在或尚未进行比赛的牌,赛员无意间获得了该副牌的非法消息。如错看一手牌,听到他桌的叫牌、结果或讨论,看到他桌的牌,或者在竞叫开始前看到同桌其他人手中的牌张等,须立即向裁判报告,最好由获得信息的赛员自行提出。如裁判认为该信息可能影响该副牌的正常进行时,可采取的处理方法如下:
1.调整座位
假如比赛类型及其记分方式许可时,可以调整该赛员的座位;使其持有获得信息之牌;或者
2.指定代打
征得4位赛员一致同意,指定人暂代获得非法信息的赛员;或者
3.判给调整分
立即判给人为调整分
C.由取消叫牌或打牌得来的信息
非违规方在对方违规后的叫牌或打牌,或违规方违规的叫牌或打牌均可以取消,而以其他叫牌或打牌代替。
1.非违规方
非违规方从取消的行动中得到的所有信息都是合法的信息,无论是从本方或者对方的行动中得来的。
2.违规方
违规方从其自己的取消行动和从非违规方的取消行动而得来的信息,都是非法的。违规方赛员,不得从各种合乎逻辑的行动中,选择一个有理由认为系该非法信息所建议的行动。
第五章 竞叫
第一部分 正确的程序
第一节 竞叫阶段
第17条:竞叫过程
A.竞叫阶段开始
只要一方的任一赛员看了自己的牌,对于该方来说,竞叫阶段开始。
B.首先叫牌
由牌套上标明的发牌人首先叫牌。
C.接续叫牌
发牌人的下家第二个叫牌,然后按顺时针方向,轮流叫牌。
D.从错误牌套中取牌
如有赛员由于疏忽从错误牌套中取出牌张并叫了牌,则其叫牌应予取消。如果违规者的下家已对取消的叫牌作了叫牌,则当违规者在被取消第一次叫牌后作的第二次叫牌和被取消的叫牌有明显的不同时(注:违规的下家必须重复其原来的叫牌),裁判应判给人为调整分(参阅第90条)。
E.竞叫阶段结束
4位赛员均不叫,或者在任何叫牌之后接序三家不叫并且首引牌张已翻明时,竞叫阶段结束(当越序不叫被接受时,参阅第34条)。
第18条:实质叫牌
A.正确方式
一个实质叫牌包括线位墩数,从1至7,及定约名目(不叫、加倍、再加倍不属于实质叫牌)。
B.超叫
一个实质叫牌超过前一个实质叫牌时,必须在同一线位墩数时定约名目高于前者或对任何定约名目线位墩数大于前者。
C.足够叫牌
后一实质叫牌超过前一实质叫牌,即为足够叫牌。
D.不足叫牌
后一实质叫牌未能超过前一实质叫牌,即为不足叫牌。
E.定约名目的等级
定约名目的等级由高至低,依序为无将、黑桃、红心、方块和梅花。
F.不同的方式
地区桥牌组织可以规定以不同的方式叫牌。
第19条:加倍和再加倍
A.加倍
1.合法的加倍
赛员只能对对方最后的一个实质叫牌作加倍。在这一实质叫牌后如有叫牌,只能为不叫。
2.加倍的正确形式
加倍时应仅简单的说出“加倍”
一词即可,不应再表示出所要加倍的实质叫牌的线位墩数或定约名目。
3.误指实质叫牌的加倍
加倍时,赛员如果说错了他要加倍的实质叫牌,或者说错了该实质叫牌的线位墩数或定约名目,则必须认为他对敌方当时最后的一个实质叫牌作了加倍(可应用第16条非法信息)。
B.再加倍
1.合法的再加倍
赛员只能对对方前面最后一个加倍作再加倍。在这一加倍后如有叫牌,只能为不叫。
2.再加倍的正确形式
再加倍时应仅简单地说出“再加倍”
一词即可,不应再表示出所要再加倍的实质叫牌的线位墩数或定约名目。
3.误指实质叫牌的再加倍
再加倍时,赛员如果说错了他要再加倍的实质叫牌,或者说错了该实质叫牌的线位墩数或定约名目,则必须认为他对本方当时最后的一个实质叫牌作了再加倍(可应用第16条非法信息)。
C.取代加倍和再加倍
任何加倍和再加倍,皆被接续的合法的实质叫牌所取代。
D.加倍和再加倍定约的记分方法
如加倍或再加倍未被接续的合法的实质叫牌所取代,则按照第77条规定增大记分。
第20条:叫牌的复述及解释
A.未听清叫牌
赛员未听清楚他人的叫牌时,可立即要求复述。
B.竞叫过程中要求复述叫牌
竞叫过程中,任一赛员,当轮到他叫牌时,除非他受罚不叫,有权要求复述前面的全部(注:赛员不得要求只复述此前的部分叫牌,也不得在完成复述前要求停止)叫牌,
“提醒”应包括在复述中。
C.最终不叫后的复述
1.查询何人首引
在最终不叫后,任一防家有权询问是否应由其首引(参阅第47条E款及第41条)。
2.要求复述竞叫
庄家或任一防家,在第一次轮到他打牌时,均可要求复述该副牌的全部叫牌过程(参阅第41条B款及C款)。
D.谁可复述竞叫
对于复述叫牌的要求,应仅由对方一人作答。
E.复述有误的改正
所有赛员,包括明手或“受罚不叫”
者,如发现复述有误时均应立即加以改正(当不正确的复述造成损失时参阅第12条C款1)。
F.解释叫牌
1.竞叫期间
最终不叫以前的竞叫期间,任一赛员在轮到叫牌时,均可要求(注:可应用第16条,组委会可要求以书写方式作答)对方对其叫牌做出充分的解释(包括实际的叫牌或可能做出而未做出的相关叫牌);受查询的叫牌,通常应由叫牌者的同伴作答(参阅第75条C款)。
2.打牌阶段
在最终不叫后及整个打牌阶段中,任一防家在轮到他打牌时,均可要求对方对其叫牌含意作出充分的解释。在轮到庄家或明手打牌时,庄家可要求防家对其叫牌及打牌约定作出充分解释。
第21条:根据错误信息所作的叫牌
A.叫牌者因误解所作的叫牌
赛员因自己误解作出的叫牌,无权提出任何要求。
B.根据对方错误解释所作的叫牌
1.更改叫牌
在竞叫阶段结束以前(参阅第17条E款),赛员可以不受判罚地理发其可能系因对方错误解释而作出的叫牌(凡主办机构规定对约定叫或同伴间特殊商定必须立即提醒的要求时,而未及时提醒,视同解释错误。),只要在其同伴尚未接续叫牌以前提出,他可以不受判罚地加以更改。
2.更改叫牌后对方亦可更改叫牌
一赛员由于对方的错误解释(如上面的1)而更改了不适当的叫牌后,其下家亦可更改其接续叫牌,不判罚(除非他取消的叫品,传递的信息,致使非违规方受到损失,裁判方可判给调整分)。(关于从取消叫牌有传递的非法信息,参阅第16条C款)
3.来不及更改叫牌
来不及更改叫牌时,裁判长可判给调整分(可应用第40条C款)。
第二节 竞叫结束
第22条:竞叫结束后的程序
竞叫阶段结束后,
A.没有赛员做过实质叫牌
如果没有赛员做过实质叫牌,则该副牌不打并原样装回牌套,该牌不应重发。
B.有赛员做过实质叫牌
如果有任何赛员做过实质叫牌,则最后的实质叫牌成为该副牌的定约,打牌开始。
第二部分 竞叫过程中的违规
第23条:有损害的强制性不叫
许多对竞叫阶段中违规的判罚条款,都应参考本条规则。
当某条规则对于违规的判罚为强制违规者的同伴不叫时,如果裁判认为,违规者在违例时,已有可能知道强制性不叫可能会损害非违规方,则应先要求竞叫和打牌继续进行,并可判给调整分(参阅第72条B款1)。
第一节 竞叫过程暴露牌张
第24条:竞叫期间牌张的暴露或引牌
当裁判认定,竞叫期间,由于某赛员的动作将其手中一张或更多牌张牌面向上地置于其同伴已能看到的位置时,裁判应令其将这些已暴露的牌张摊明在桌面上,直至竞叫结束;如违规者后来成为防家,(判罚)庄家将所有这些牌张视为罚张(参阅第50条)。此外:
A.一张小牌且非过早引牌
如果只是一张9或9以下的小牌并且不是过早引牌,则不进一步判罚。
B.一张大牌或是过早引牌
如果是一张大牌,或者是不论大小的任何过早引牌,(判罚)违规者的同伴在轮到他叫牌时,必须不叫(当强制性不叫损害非违规方时,参阅第23条)。
C.暴露两张或更多的牌张
如果暴露了两张或更多的牌张时,(判罚)违规者的同伴在轮到叫牌时,必须不叫(当强制不叫损害非违规方时,参阅第23条)。
第二节 更改叫牌
第25条:合法的和不合法的更改叫牌
A.立即更改疏忽的叫牌
在其同伴叫牌之前,赛员在没有停顿与思考的情况下,可以立即更改或准备更改其疏忽的叫牌。如果替代的叫牌合法,则后一叫牌成立,且不判罚;如果替代的叫牌不合法,则按规则有关条款处理。
B.延迟的或故意的更改叫牌
在下家叫牌之前,如果不符合本条A款的规定的叫牌被替代时:
1.替代的叫牌被承认
违规者的下家可以同意接受替代的叫牌(视同合法叫牌)(注:违规者原来的叫牌为不足叫牌时,参阅第27条);于是,替代的叫牌成立,竞叫继续进行,且不判罚。如果违规者的下家在指出违规前已经接续叫牌,而裁判认定其叫牌是针对违规者的第一个叫牌作出的,则违规者替代的叫品成立,而下家的叫牌可予取消,均不判罚(参阅第16条C款2)。
2.替代叫牌不予承认
如果替代的叫牌未被接受,则替代的叫牌取消;并且:
(a)第一个叫牌不合法
如果第一个叫牌不合法,违规者应受到有关规则的判罚(并应用第26条,对第二个叫牌施以引牌判罚)。
(b)第一个叫牌合法
如果第一个叫牌合法,违规者必须作出选择:
(1)让第一个叫牌成立
让第一个叫牌成立,(判罚)在这种情况下违规者的同伴在该轮轮到他叫牌时必须不叫
(当强制性不叫损害非违规方时,参阅第23条),或者,
(2)用另一个叫牌替代
改叫任何合法的叫牌,(判罚)在这种情况下竞叫正常进行下去(但违规者的同伴不能基于取消叫牌所提人的信息作出叫牌);违规方得分不得高于平均负分(参阅第12条C款1)。(注:非违规方按实际结果计分)
(c)引牌判罚
前述(b)(1)或(b)(2)中的违规方如果成为防家,违规者的同伴应受到引牌判罚(参阅第26条)。
第26条:取消叫牌及引牌判罚
当违规者的叫牌被取消,他用另一个不同的(注:即使重复被取消的叫牌,只要此叫牌与被取消叫牌的含义有较大不同,此叫牌仍为不同的叫牌)叫牌替代,之后当其成为防家时:
A.取消的叫牌关联到特定花色
取消的叫牌,如果与一个或多个花色有关时,且:
1.叫出有关联的花色
如果违规者叫出了有关联的花色时,则不受引牌判罚(参阅第16条C款)。
2.未叫出有关联的花色
如果违规者未能合法叫出有关联的花色,(判罚)在违规者的同伴首次获得引牌权,包括首引时,庄家可要求其引出有关联的花色(或某一特定的有关联的花色);或禁止其引出有关联花色(或某一特定的有关联的花色),并且这一禁止在其保持引牌权时一直有效。
B.其他的取消叫牌
对于其他的取消叫牌,(判罚)违规者的同伴首次获得引牌权,包括首引时,庄家可禁止其引出任一指定花色(注:当违规者的同伴首次获得引牌权时,庄家指定花色),并且这一禁止在其继续保持引牌权时一直有效。
第三节 不足叫牌
第27条:不足叫牌
A.不足叫牌被接受
任何不足叫牌,只要违规者的下家接续叫牌,即被接受(视同合法叫牌)。
B.不足叫牌不被接受
依序作出的不足叫牌如未被接受,则必须更正为足够叫牌或不叫
1.不是约定性叫牌,并且改正为同一定约名目的最低的足够叫牌
(a)不判罚
如该不足叫牌及替代的叫牌无可置疑地不是约定叫牌,且更正为同一定约名目的最低的足够叫牌,则视同未曾发生违例,叫牌继续进行(第16条C款2此时不适用,但需参阅以下(b)项)。
(b)判给调整分
如果裁判判定,该不足叫牌传递的信息足以损害非违规方时,则应判给调整分。
2.约定叫牌,或更改为其他足够的叫牌或不叫
如该不足叫牌或与不足叫牌相同定约名目的最低充足叫牌可能为约定性叫牌,或更改为其他足够的叫牌或不叫,则(判罚)违规者的同伴此后在轮到他叫牌时,必须永远不叫。(参阅第10条C款1,当强制性不叫损害非违规方时参阅第23条,并可应用第26条引牌判罚)。
3.更改为加倍或再加倍
如违规者把原不足叫牌更改为加倍或再加倍时,则其更改的叫牌予以取消,(判罚)违规者的同伴此后在轮到他叫牌时,必须永远不叫(当强制性不叫损害非违规方时参阅23条A款,并可应用第26条引牌判罚)。
C.越序的不足叫牌
如果赛员的不足叫牌为越序叫牌,则应用第31条。
第四节 越序叫牌
第28条:视同依序叫牌
A.上家受罚不叫
赛员上家受到不叫的判罚时,在上家的不叫尚未叫出之前,该赛员的抢先叫牌视同依序叫牌。
B.依序叫牌取消了越序叫牌
在对方越序叫牌后,尚未判罚前,轮到其叫牌的赛员便径行叫了牌,则越序叫牌视同依序叫牌;同时丧失了对越序叫牌的处罚权。此后的叫牌则视同对方在该轮未曾越序叫牌一样继续进行。
第29条:越序叫牌后的处理
A.处罚权的丧失
在越序叫牌后,违规者的下家跟着叫牌,则其处罚权即行丧失。
B.越序叫牌的取消
否则,越序叫牌应予取消(参阅本条A款),然后由原依序叫牌者叫牌。违规者在轮他叫牌时可以作出任何合法叫牌,但违规方可能受到
第30条
、31条、32条的判罚。
C.越序叫牌为约定叫牌
如果越序叫牌为约定叫牌,则第30条、31条、32条的判罚应针对该叫牌关联的定约名目,而不是叫出的定约名目。
第30条:越序不叫
当一赛员越序不叫时(当对方没有接受,该越序叫牌应予取消,参阅第29条):
A.有赛员实质叫牌前越序不叫
有赛员实质叫牌前,赛员越序不叫,(判罚)违规者该轮轮到他叫牌时必须不叫,可应用第72条B款1。
B.有赛员实质叫牌后越序不叫
1.轮到上家叫牌
有赛员实质叫牌后,违规者在轮到其上家叫牌时越序不叫,(判罚)违规者该轮轮到他叫牌时必须不叫一轮(如果此一不叫具有约定性意义,关联到某一门或几门特定花色,因而传递出非法信息,可应用第26条引牌判罚)。
2.轮到同伴叫牌
(a)对违规者的处理
有赛员实质叫牌后,违规者在轮到其同伴叫牌时越序不叫,(判罚)违规者此后轮到他叫牌时必须永远不叫,可应用第72条B款1。
(b)对违规者同伴的限制
违规者的同伴可选择任何足够的叫牌或不叫,但不能在该轮作出叫加倍或再加倍,可应用第72条B款1。
3.轮到下家叫牌
有赛员实质叫牌后,违规者在轮到其下家叫牌时越序不叫,视同更改叫牌,可应用第25条。
C.当越序不叫为约定性叫牌时,则不使用本条规则,而按第31条处理。如果经过特殊的商定,不叫表示持有一特定数量以上的牌力,或在前面所叫的一个花色之外别的花色中承诺或否定有长度,则这个不叫就是约定性不叫。
第31条:越序实质叫牌
赛员越序实质叫牌时(当对方没有接受,该越序实质叫牌应予取消,参阅第29条)。
A.轮到上家叫牌时
违规者在轮到其上家叫牌时越序实质叫牌(或对同伴的叫牌越序的约定性不叫,此时应用本条A2(b))。如果:
1.上家不叫
如上家不叫,违规者必须重复原越序叫牌,如该叫牌合法,不判罚。
2.上家有叫牌行动
如上家作出一合法(上家的不合法叫牌照常处罚)实质叫牌、加倍或再加倍,违规者可作出任何合法叫牌;此叫牌如系:
(a)重复原定约名目
重复原越序时的定约名目时,(判罚)违规者的同伴在该轮轮到他叫牌时,必须不叫(参阅第23条)。
(b)未重复原定约名目
未重复其越序实质叫牌的定约名目时,(判罚)违规者的同伴在轮到他叫牌时,必须永远不叫(参阅第23条);并可应用第26条引牌判罚。
B.轮到同伴或下家叫牌
违规者在轮到其下家叫牌时,越序实质叫牌,并且他在此前尚未作过叫牌(如果违规者此前作过叫牌,轮到下家叫牌时越序实质叫牌视同更改叫牌,应用第25条),或者违规者在轮到其同伴叫牌时越序实质叫牌,(判罚)违规者的同伴在此后轮到他叫牌时,必须永远不叫(强制性不叫损害非违规方时,参阅第23条A款),并可应用第26条的引牌判罚。
第32条:越序加倍或再加倍
越序加倍或再加倍可因违规者下家的行动被接受(参阅第29条)。而如为不能成立的加倍或再加倍,则绝对不能接受(若对方在不能成立的加倍或再加倍后接续叫牌,参阅第35条A款)。如该不合法叫牌未被接受时,则予取消,可能应用第26条B款的引牌判罚,并且:
A.轮到违规者的同伴叫牌
违规者在轮到其同伴叫牌时越序加倍或再加倍,(判罚)违规者的同伴在轮到他叫牌时,必须永远不叫(强制性不叫损害非违规方时,参阅第23条)。
B.轮到上家叫牌
违规者在轮到其上家叫牌越序加倍或再加倍,则:
1.上家不叫,违规者必须重叫越序的加倍或再加倍,不判罚。但是,如果为不能成立的加倍或再加倍,应用第36条。
2.上家叫牌
如果违规者上家作出了叫牌,则违规者可接续作出任何合法叫牌,(判罚)违规者的同伴在轮到他叫牌时,必须永远不叫(强制性不叫损害非违规方时,参阅第23条)。
第33条:同时叫牌
与轮到叫牌的赛员同时叫牌,视同接续叫牌。
第34条:叫牌权的保留
一个叫牌之后,接着是三个不叫,如其中有一个为越序不叫,以至剥夺了某赛员该轮的叫牌权时,则竞叫并未结束,此时,由错过叫牌机会的赛员叫牌。越序不叫后的所有不叫均予取消,应视同未发生违规,,竞叫继续。
第35条:免罚的不能成立的叫牌
在下述任何不能成立的叫牌后,违规者下家在裁定判罚前接续叫了牌,即不能对这些不能成立的叫牌再予判罚(第26条引牌判罚,亦不适用)。诸如:
A.加倍或再加倍
若该不能成立的叫牌为不合乎第19条规定的加倍或再加倍时,则该叫牌及其后所有接续叫牌均予取消。退回到应轮到叫牌的赛员叫牌,并视同违例未曾发生一样继续竞叫。
B.受罚不叫的赛员采取了行动
如该不能成立的叫牌为受罚不叫的赛员作出的实质叫牌、加倍或再加倍时,则该叫牌及其后的所有接续合法叫牌均予成立,但如违规者为受罚永远不叫,则后续各轮叫牌时他仍须不叫。
C.超过7线的叫牌
如该不能成立的叫牌系一超过七线的叫牌,则该叫牌及其以后的所有接续叫牌均予取消;违规者必须改为不叫,并视同违例未曾发生一样继续竞叫。
D.最终不叫后的叫牌
如该不能成立的叫牌为最终不叫后的叫牌,则该叫牌及其后的所有接续叫牌均予取消,不判罚。
第五节 不能成立的叫品
第36条:不能成立的加倍或再加倍
凡不合乎第19条规定的加倍或再加倍,均予取消。违规者必须改叫一合法叫牌,且(判罚)违规者的同伴在轮到他叫牌时,必须永远不叫(强制性不叫损害非违规方时,参阅第23条);并可应用第26条的引牌判罚(该加倍或再加倍,如为越序叫牌,参阅第32条;如违规者下家接续叫牌时,参阅第35条)。
第37条:受罚不叫的赛员违反不叫的判罚
受罚不叫的赛员作出的实质叫牌、加倍或再加倍,均予取消,且(判罚)违规方的每一赛员在轮到他叫牌时,必须永远不叫(强制性不叫损害非违规方时,参阅第23条)。并可能应用第26条的引牌判罚(如违规者下家接续叫牌,参阅第35条B款)。
第38条:超过7线的叫牌
超过7线的定约绝对不能成立,不能打牌和记分。超过7线的叫牌,均予取消,且(判罚)违规方的每一赛员在轮到他叫牌时,必须永远不叫(强制性不叫损害非违规方时,参阅第23条)。并可能应用第26条的引牌判罚(如违规者下家接续叫牌时,参阅第35条C款)。
第39条:最终不叫后的叫牌
在最终不叫后的叫牌均予取消,并且:
A.不叫或定约方的叫牌
任一防家所作出的不叫,或即将成为庄家或明手的赛员的任何叫牌,均不判罚。
B.防守方的其他叫牌
如防家作出实质叫牌、加倍或再加倍,则可应用第26条的引牌判罚(如违规者下家接续叫牌时,参阅第35条D款)。
第六节 约定和协议
第40条:同伴间的默契
A.叫牌与打牌的选择权
只要不基于同伴间的默契,赛员可以不需事先声明,而作任何方式的叫牌或打牌(包括旨在将他人引入歧途的叫牌,如心理叫,或违反常规的叫牌或打牌,或违背赛前的声明及约定的叫牌或打牌)。
B.禁止隐瞒同伴间的默契
赛员不得根据同伴间特殊的默契进行叫牌与打牌。除非有理由认为对方2位赛员能够理解其意义,或者除非本方已根据比赛主办机构的规定宣布了这种叫牌或打牌的方法。
C.裁判的抉择
如果裁判断定一方因对方未能说明其叫牌或打牌的全部含义而遭受损害,则可以判给调整分。
D.约定的规定
比赛主办机构可对叫牌或打牌约定的使用作出规定。此外,地区桥牌组织可对同伴间的默契(即使没有约定)作出规定,允许联手在一线的最初叫牌时,全手牌可以比平均牌力少一个K,甚至更低的牌力;地区桥牌组织还可以将此项职责向下授权。
E.约定卡
1.制定的权利
比赛主办机构可以制定约定卡,以便参赛人员按要求填写出他们的约定及其他协定,并对其使用作出规定,包括要求每一对搭档须使用同一体系(此种规定,只限制其使用方法,而不是限制其风格与判断力)。
2.参阅对方的约定卡
在竞叫与打牌期间,除明手外,任一赛员在轮到他叫牌或打牌时,均可参阅对方的约定卡;但不得参阅本方的约定卡。(注:在竞叫和打牌期间,赛员不得使用有助于记忆、计算或技巧的工具。然而,如果对方使用主办机构认定的非常用方法,比赛主办机构可以规定参赛者使用相应的非常用方法,并可参阅有关笔记。)
第六章 打牌
第一部分 打牌的程序
第一节 正确的程序
第41条:打牌的开始
A.牌面向下的首引
在一个实质叫牌、加倍或再加倍,接着依序3家不叫后,由理论上的庄家的下防家进行牌面向下首引牌张(注:比赛主办机构可以指定进行牌面向上的首引)。此一牌面向下的首引牌,只有在发生违规,经裁判长判罚后,才能收回(参阅第47条E款2);收回的牌张,必须放入原防家手中。
B.竞叫过程的复述与询问
首引牌张尚未翻明前,首引人的同伴及理论上的庄家,均可要求复述竞叫过程,或要求解释对方某一叫牌(参阅第20条)。庄家或任一防家在首次轮到其出牌时,可要求复述竞叫过程;但牌张打出后,便丧失此项权利。防家(依照第16条)和庄家在全部打牌过程中,每次轮到自己出牌时,均有权要求解释。
C.首引牌张翻明后
询问结束后,首引牌张即可翻明,打牌随即开始,明手的牌摊置于桌上。当再要求复述竞叫过程的权利丧失后(参阅本章B款),庄家或任一防家,在轮到自己出牌时,仍有权查询是什么定约,有无加倍或再加倍,但不得询问是谁加倍或再加倍。
D.明手的牌
首引牌翻明后,明手将其手中牌,牌面向上摊于面前桌上,并按花色大小顺序排列,将牌放在明手的右边。由庄家主打自己及明手的牌。
第42条:明手的权利
A.绝对权利
1.提供情况
在裁判在场时,明手有权基于事实或规则提供情况。
2.排列输赢牌墩
计算赢得或失去的牌墩。
3.代庄家取牌
听从庄家指示打出明手的牌张(如明手建议庄家打牌,参阅第45条F款)。
B.有限制的权利
明手在不违背第43条明手的限制的规定下,有以下的权利:
1.查询藏牌
当庄家在某墩牌未能跟牌时,明手可以询问庄家引牌花色是否仍有牌张(但不得询问防家)。
2.试图防止违例
明手可试图防止庄家的任何违规。
3.指出违规
在一副牌打完后,明手可指出该副牌曾发生的任何违规。
第43条:明手的限制
A.对明手的限制
1.一般限制
(a)召请裁判
在打牌过程中,除非已有另一赛员指出违规,明手不得主动召请裁判。
(b)指出违例
在打牌过程中,明手不得指出违规。
(c)参与打牌或提出批评
明手不得参与打牌,也不得与庄家进行有关打牌的任何交流。
2.导致特别判罚的限制
(a)交换看牌
明手不得与庄家交换看牌。
(b)离座看庄家打牌
明手不得离开自己的座位,看庄家打牌。
(c)看防家手中的牌张
明手不得主动地看任一防家手中的牌张。
B.明手违反限制时的判罚
1.一般判罚
明手违反了上述A款1、2中的任何一种限制时,都应受到规则第90条的判罚。
2.特别判罚
明手有违反了上述A款2所列的限制后,如果他再有下列各种行为发生时,即:
(a)提示庄家注意引牌
明手提示庄家不要从错误方位引牌,则(判罚)任一防家均可指定庄家从某一方位引牌。
(b)询问庄家出牌是否违规
如果由明手最先询问庄家的打牌是否构成藏牌,而庄家打出的这张牌确已违规,则庄家必须换出正确的牌张,同时视同藏牌成立,应用第64条判罚。
C.如果明手违反了上述A款2的规定而首先指出防守方的违例,则不应给予判罚。如果防守方从他们的违规中直接获益,裁判为保持公正应判给双方调整分。
第44条:打牌的顺序与一般规定
A.引牌
引牌者可以从其手中引出任何牌张(曾因违例被判罚,须受引牌的限制除外)。
B.以后的打牌
引牌后,其余各赛员依次打一张牌,4张打出的牌即构成一墩(打牌的方法与牌墩排列法请参阅第65条)。
C.跟牌的规定
在一墩牌中,各赛员能够跟牌时,必须跟牌。对所有规则条款而言,跟牌的义务最为优先。
D.不能跟牌
如果不能跟牌时,赛员可打出任何牌张(曾因违例被判罚,须受打牌的限制时除外)。
E.含有将牌的牌墩
一墩牌中,如含有将牌,则由打出最大将牌者赢得此墩。
F.不含将牌的牌墩
一墩牌中,如不含将牌,则由打出引牌花色牌中最大牌者赢得此墩。
G.下一墩的引牌
由赢墩者对下一墩进行引牌。
第45条:牌张的打出
A.从手中打牌
除明手外,其余赛员打牌时均由自己手中抽出一张牌,牌面向上地放在自己面前的桌上(注:首引应牌面向下放置,除非比赛主办机构另有规定)。
B.从明手打出牌张
庄家打明手牌张的方法,是先由庄家指明牌张,然后由明手抽出牌面向上放在明手面前的桌上。如有必要,庄家亦可自己从明手抽出想要打的牌张。
C.强制出牌
1.防家的牌张
防家从手中抽出的牌张,当牌面有可能被其同伴看到时,则该张牌必须于该墩打出(如果防家在该墩牌中已打出合法牌张,参阅45条E款)。
2.庄家的牌张
庄家从手中抽出牌张,牌面向上碰到或几乎碰到桌面,或者停留在一个看来已经打出的位置上,则该张牌必须打出。
3.明手的牌张
除非庄家为了整理明手的牌张或者取牌时触摸到相邻牌张外,庄家审慎地触摸到明手某一张牌,则该牌张必须打出。
4.指明或指定牌张
(a)指明牌张的打出
只要赛员说出牌张名称或以其他方式指定有打某张牌的意图时,则该牌张必须打出。
(b)对疏忽指定的改正
赛员可以在不经停顿及思考的情形下立即改正其因疏忽指定的错误牌张,不判罚;而这时下家如果在改正指定牌张前已跟出了合法牌张,他可收回更换,不判罚(参阅第47条E款)
5.罚张
不论轻罚张或重罚张,依据第50条的规定有可能必须打出。
D.明手误打牌张
如果明手将庄家未指明的牌放在打出牌的位置,在双方对下一墩牌均未打出牌张前发现,则该牌张必须收回,而防家在明手误打牌张后违规被指出前所打的牌张也可收回,不判罚(参阅第47条F款);如果庄家上家更改了打牌,庄家也可更改此墩中的打牌(参阅第16条C款2)。
E.一墩牌中打出的第5张牌
1.由防家打出
如果某防家在一墩牌中多打了一张牌,依据第50条该张牌成为罚张。除非裁判认为该张牌是下一墩的引牌,此时应用第53条或第56条。
2.由庄家打出
如果庄家从手中或明手多打了一张牌,不受判罚。除非裁判认为该牌张为下一墩的引牌,此时应用第55条。
F.明手指示出牌
明手摊牌后,若无庄家的指令不得触摸或指定桌上的牌张(整理牌张除外)。如有违反,应立即召请裁判。裁判应判断明手的行为有无构成建议庄家打牌的意图。如裁判认定有,裁判应允许打牌继续进行,如果防家因该建议的打法而受到损害时,裁判有权判给调整分。
G.扣牌
同一墩牌中,当4家尚未全部打出牌张以前,任一赛员均不得翻扣打出的牌张。
第二节 打牌过程中的违例
第46条:对明手作了不完全或错误的打牌指示
A.指示明手出牌的正确方式
庄家指示明手打牌时,应清楚地说出所要打出牌张的花色及牌点。
B.不完全或错误的打牌指示
庄家对明手作了不完全或错误的出牌指示时,按以下各项处理(除非庄家显然不同的意图):
1.未指明牌点
如果庄家指示明手出牌时说“大”
或其他类似的字句,则应认为其所指的是该门花色中最大的牌张;如果明手为第4家打牌,则可认为其所指的是该门花色中能赢得这墩牌的最小牌张;如果庄家说“
小”
或其他类似的字句,则应认为其所指的是该门花色中最小的牌张。
2.指明了花色但未指明牌点
如果庄家指定了花色,但未指定牌点时,则应认为其所指的是该门花色中最小的牌张。
3.指定了牌点但未指定花色
如果庄家指定了牌点,但未指明花色:
(a)引牌时
如果明手在上一墩赢牌的花色中有指定的牌点,则认为其所指定的是该花色。
(b)其他情况
除此之外,明手如仅有一张牌符合条件又可合法打出的牌张,则必须打出该张牌;但如有两张或更多的符合条件又可合法打出的牌张,则庄家必须指定要打哪一牌张。
4.明手无指定的牌张
如果明手无庄家指定的牌张时,则指定无效,庄家可重新指定打任何合法牌张。
5.未指定花色与牌点
如果庄家指定明手打牌时未指定花色及牌点(例如说“
随便”,或其他类似的字句),则任一防家可指定明手的打牌。
第47条:收回打出的牌张
A.履行判罚
为了履行判罚的义务,已打出的牌张可以收回(但防家收回的牌张可能成为罚张,参阅第49条)。
B.改正不合法的出牌
为了改正不合法打牌或同时打牌,已打出的牌张可以收回(同时打牌参阅第58条;若是防家,参阅第49条罚张。)
C.改正疏忽的指定
在第45条C款4(b)许可的情况下,赛员由于疏忽所指定的打牌,可以收回,不判罚。
D.在对方更改打牌后跟着收回牌张
在对方更改出牌后,已打出的牌张可以收回,更换其他牌张,不判罚(参阅第62条C款2)。
E.更换基于错误信息打出的牌张
1.越序引牌
由于对方错误告知轮到自己引牌,而导致越序引牌时,该牌张可以收回,不判罚(下家不能接受此引牌)。
2.收回打牌
(a)无人接续打牌
由于对方对其叫牌或打牌约定的含意解释有误,在纠正解释前赛员打出的牌张,在无人接续打牌时可以收回。在明手已摊出任何牌张后,首引便不得收回。
(b)一家或多家接续打牌
此时不能如上述(a)规定收回打出的牌张,应用第40条C款。
F.不得收回的牌张
凡不属上述A到E各款所规定的情况,牌张一经打出,均不得收回。
第二部分 罚张
第48条:庄家暴露牌张
(A)庄家暴露的牌张
庄家暴露的牌张不受判罚,并且庄家和明手的牌张永远不会成为罚张。对于庄家不慎掉落的牌张,不要求强制打出。
(B)庄家摊牌
1.在越序首攻后
在越序首攻后,庄家将手中的牌摊开时,应用第54条。
2.在其他任何情况下
庄家除了在对方越序首引后立刻摊牌的情况外,在其他任何时间摊出手中的牌,将被认为是作出声称或承认。应用第68条。
第49条:防家暴露的牌张
除按照正常的出牌进程或规则的规定,如果防家的牌张处于其同伴可能看到的位置,或防家指明其手中的某张牌时,(判罚)以上各种暴露的牌张均成为罚张(参阅第50条);但如防家声称所暴露的牌张涉及当前的未完成的牌墩时,参阅第68条的注释。
第50条:罚张的处理
防家过早暴露(但非引牌,参阅第57条)的牌张,只要不是裁判另有指定的均为罚张。除下列和款的判罚外,当裁判认为适用第72条B款1时,应判给调整分。
A.罚张须保持暴露状态
罚张必须牌面向上地放在持有者面前,直到选定了对其判罚为止。
B.轻罚张或重罚张
因疏忽而暴露的一张9或9以下的牌张(如在一墩牌中打出了两张牌,或不慎掉落出一张小牌等),即成为轻罚张。暴露的任何大牌,或者审慎地打出的任何牌张(例如越序引牌,或改正藏牌等),即成为重罚张;一防家如有两张或更多的罚张时,所有罚张均成为重罚张。
C.轻罚张的处理
当某防家有一轻罚张时,在他打出该罚张前,不得打出这个花色中9或9以下的任何小牌(但他有权打出任何大牌)。违规者的同伴不受引牌判罚的限制,但因其看到罚张所获得的信息,是额外的,属非法信息(参阅第16条A款)。
D.重罚张的处理
当防家有重罚张时,违规者在轮到打牌时,其同伴在轮到他引牌时均受到限制。
1.违规者打牌时
重罚张必须于第一次合法机会打出,不论是引牌、跟牌、垫牌还是将吃(对违规者的同伴,违规者必须打出罚张的信息是合法的;然而,从暴露的罚张产生的信息是非法)。如某防家有两张或更多的罚张可以合法打出,庄家可指定打出某一罚张。跟牌、必须执行引牌或打牌判罚的规定,都比打出重罚张更为优先。但此罚张仍须暴露在桌上,于下一次合法机会时打出。
2.违规者同伴引牌时
当轮到某防家引牌,如果其同伴有一重罚张时,在庄家尚未对下述罚则作出选择前,不得引牌(如果该防家过早引牌,他将受到第49条的判罚)。庄家可作的选择有:
(a)要求或禁止引出罚张花色
庄家可要求(如果该赛员不能执行该要求,参阅第59条。)该防家引出罚张花色,或者禁止其引出罚张花色,并在其保持引牌权时此禁止一直有效(两张或更多罚张时,参阅第51条);如庄家做了此项选择,该牌张不再成为罚张,应收回。
(b)对引牌不限制
如庄家不作要求或禁止某个引牌,该防家可引出任何牌张,罚张仍然保持为罚张。
第51条:两张或更多的罚张
A.违规者打牌时
如果某防家有两张或更多的罚张可以合法打出,庄家可指定先出哪一张。
B.违规者同伴引牌时
1.罚张为同一花色
(a)庄家要求引出罚张花色
当某防家有两张或更多的罚张在同一花色中,而庄家要求该防家的同伴引出该罚张花色时,则该花色的牌张均不再成为罚张,应收回;该防家对该墩牌可打出任何合法牌张。
(b)庄家禁止引出罚张花色
如果庄家禁止引出罚张花色,该防家可收回该花色全部罚张,并对该墩牌打出任何合法牌张。
2.罚张有几种花色
(a)庄家要求引某一指定花色
当某防家有几种花色的罚张时,庄家可要求该防家的同伴引出任一有罚张的花色(但应用本条B款1(a))。
(b)庄家禁止引出有罚张的花色
当某防家有几种花色的罚张时,庄家可禁止该防家的同伴引出某一种或几种有罚张的花色;则该防家可以收回庄家所禁引每种花色中的所有罚张,并对该墩牌可打出任何合法牌张。
第52条:未能引出或打出罚张
A.防家未能及时打出罚张
当本防家未能按第50条及时引出或打出罚张,他不能主动将所打出的其他牌张收回。
B.防家打出其他牌张
1.庄家接受所打牌张
(a)庄家可以接受所打牌张
当规定某防家打出罚张时,如果他引出或打出其他牌张,庄家可以接受该引出或打出的牌张。
(b)庄家必须接受所打牌张
如果庄家从其手中或由明手接续打了牌,则必须接受此引出或打出的牌张。
(c)罚张仍为罚张
如果打出的牌张已按上述(a)或(b)情况被接受,则未打出的罚张仍保持为罚张。
2.庄家拒绝接受所打牌张
庄家可要求该防家用该罚张替代非法引出或打出的牌张。而防家在存有罚张期间违规引出或打出的每一牌张,均成为重罚张。
第三部分 违规的引牌或打牌
第一节 越序引牌
第53条:越序引牌被接受
A.越序引牌成为正常引牌
任何牌面向上的越序引牌可以成为正常引牌。如果庄家或任一防家,接受对方的越序引牌(通过做出有意接受的表示),或违例引牌者的下家接续打牌(参阅本条C款),均使该越序引牌变成正常引牌,但参阅第47条E款1(如对方不表示接受或接续打牌,裁判应要求该轮从正确方位引牌)。
B.庄家违规引牌后错误防家误打
如果越序引牌方位的上家针对违规引牌打了牌(参阅本条C款),则该越序引牌成立,并应用第57条。
C.紧接在越序引牌后的正确引牌
如果此正确引牌由做出越序引牌的赛员的对手作出,则该对手可对违规牌墩作正确的引牌,其所打牌张不视为对违规引牌的打牌。此种情况下,正常的引牌成立,该墩牌中已打出的所有错误牌张可收回,不判罚(对防家应用第16条C款2)。
第54条:牌面向上的越序首引
当某防家作了牌面向上的越序首引,而违规者的同伴作了牌面向下的首引,裁判应要求收回牌面向下的首引,并按下述处理。
A.庄家摊牌
牌面向上的越序首引后,庄家可以摊牌;他成为明手,而明手成为庄家。在庄家已开始摊牌时,有一张或更多牌张暴露,则他必须摊牌。
B.庄家接受越序首引
某防家作了牌面向上的越序首引后,庄家可按第53条,接受该违规引牌,同时明手按第41条摊牌。
1.庄家打第二张牌
该墩牌的第二张牌由庄家手中打出。
2.明手已打出第二张牌
如果庄家由明手打出了该墩牌的第二张牌,除非是为了改正藏牌,否则不能收回。
C.庄家必须接受越序首引
如果庄家可能已经看到了明手的任何牌张(除非其所看见的明手牌张系明手于竞叫期间暴露的,应按第24条处理),他必须接受该越序首引。
D.庄家拒绝越序首引
如庄家要求防家收回其牌面向上的越序首引,应用第56条。
第55条:庄家越序引牌
A.接受庄家的越序引牌
如果庄家从其手中或明手越序引牌时,任一防家可按第53条规定接受该引牌,或要求收回(基于错误信息的越序引牌,参阅第47条E款1)。
B.要求庄家收回越序引牌
1.轮到防家引牌时
如果庄家在轮到防家引牌时从手中或明手引出牌张,若任一防家要求其收回该引牌,庄家应将错误引出的牌张放回原引出处,不判罚。
2.轮到庄家或明手引牌时
如果庄家在轮到从手中或明手引牌时从错误方位引出牌张,若任一防家要求其收回该引牌,他应收回错误引出的牌张,并从正确方位引牌。
C.庄家可能获得信息
如果庄家利用通过违规获得的信息来制定打牌路线,裁判可判给调整分。
第56条:防家越序引牌
当庄家要求某防家收回其牌面向上的越序引牌时,该不合法引出的牌张,即成为重罚张,并应用第50条D款。
第二节 其他违例引牌及出牌
第57条:防家过早引牌或打牌
A.过早的打牌或对下一墩引牌
当某防家在其同伴对当前牌墩尚未打牌前,便过早对下一墩牌引出牌张,或在同伴打牌前,越序打牌,(判罚)这种过早引出或打出的牌张成为罚张,同时庄家可在以下罚则中作出选择:
1.打出最大牌张
要求违规者的同伴打出其手中引牌花色的最大牌张。
2.打出最小牌张
要求违规者的同伴打出其手中引牌花色的最小牌张。
3.禁止打出指定花色牌张
禁止违规者同伴打出庄家指定的另一花色的牌张。
B.违规者的同伴无法履行判罚
违规者的同伴无法履行庄家所选择的判罚时,按第59条,他可以打出任何牌张。
C.违例发生前庄家两手中均打过牌
如果庄家和明手均打过牌,或明手自行打过牌或违规建议打过牌,某防家在其同伴打牌前的打牌不判罚。明手的单张或同花色的连接张,不视之为已自动打出的牌张。
第58条:同时引牌和打牌
A.两赛员同时出牌
与合法引牌或打牌的赛员同时引牌或打牌可视为接续行动。
B.从一手中同时打出多张牌
如果某赛员同时引出或打出多张牌:
1.只能看到一张牌
若只有一张可以看到,则该张牌必须打出;其他牌张均予收回且不判罚。
2.能看到多张牌
若有一张以上的牌可以看到,该赛员应指定所要打出的是哪一张;如该赛员为防家,则已暴露的其他牌张均成为罚张(参阅第50条)。
3.已被看到的牌张收回后
某赛员将其已被看到的牌张收回后,对方接续打出的牌张可以收回,改换其他牌张,不判罚(参阅第16条C款)。
4.错误未被发现
如果同时出牌,在双方均已对下一墩打出牌张后才被发现,应用第67条。
第59条:无法履行引牌或出牌要求时
赛员由于手中没有被指定的花色,或者手中仅持有被禁止打出的花色,或因跟牌的规定,而无法履行引牌或打牌判罚的要求时,则可打出其他任何合法牌张。
第60张:不合法出牌后打牌
A.违规后的打牌
1.处罚权的丧失
非违规方的赛员在其上家越序或过早的引牌或出牌后,在裁判尚未作出判罚前,如果打出牌张,对违规的处罚权即丧失。
2.违例的合法化
处罚权一经丧失,该不合法的打牌即视同依序出牌(但对于轮到其打牌的赛员时,应用第53条C款)。
3.其他判罚保留
如果违规方此前尚有打出罚张的义务;或应履行引牌或打牌的判罚,该判罚保留至以后再予执行。
B.庄家更正越序引牌前防家已打牌
当庄家从错误方位的越序引牌被要求收回后,但尚未从正确方位引出前,某防家打出牌张,则该防家打出的牌张为罚张(参阅第50条)。
C.判罚前违规方打牌
裁判尚未裁定判罚前,违规方一成员打出牌张,此举不能影响对方的权利,而这一打牌本身可能受到判罚。
第三节 藏牌
第61条:未跟牌——有关藏牌的查询
A.藏牌的定义
未按第44条的规定跟牌,或者本来能够却未按规则或对选定的罚则的要求引出或打出某牌张或花色,均构成藏牌(无法履行时,参阅第59条)。
B.疑为藏牌的查询权
庄家可以询问未能跟牌的防家是否有引牌花色牌张(但对于藏牌的提出,并不意味可以查看此前已完成的牌墩
——
参阅第66条C款)。明手可询问庄家(但参阅第43条B款2(b))。防家可以询问庄家,除地区桥牌组织另有规定外,不得询问其同伴。
第62条:藏牌的改正
A.藏牌必须改正
藏牌未成立前,如果有赛员发现自己藏牌,则必须立即改正。
B.藏牌的改正方法
为改正藏牌,违规者应收回其错打的牌张,并进行任何跟牌。如:
1.防家的牌张
该牌张如是从防家未暴露的手中打出的,成为罚张(参阅第50条)。
2.庄家、明手或防家暴露的牌张
该牌张如是从庄家手中或明手(注:如果明手已丧失权利,依据第43条B款2(b)。除66条C款允许外,藏牌的提出不得查看已打完的牌墩。)打出,或防家已暴露的牌张,均可更换,不判罚。
C.藏牌后接续打牌
1.非违规方接续打牌
藏牌发生后至被发现前,非违规方任一赛员所打出的任何牌张均可收回,不判罚(参阅第16条C款)。
2.违规者的同伴接续打牌
当非违规方收回接续打出的牌张后,违规方的赛员也可收回所接续打出的牌张。如果他是防家,其收回的牌张,成为罚张(参阅第16条C款)。
D.第十二墩的藏牌
1.必须改正
在第十二墩,藏牌即使已经成立,但在四手牌收回牌套前发现,必须改正。
2.违规者的同伴在第十二墩未打牌
在第十二墩,如果某防家在轮到其同伴打牌前藏牌,而其同伴又持有两种花色,(判罚)违规者的同伴不能选择有可能因看到藏牌而建议打出的牌张。
第63条:藏牌的成立
A.藏牌已经成立
如有下列情况,藏牌成立:
1.违规方引出或打出下一墩的牌张
当违规方或其同伴引出或打出了下一墩的牌张时(不论是否合法,藏牌成立)。
2.违规方任一成员指明了下一墩的引牌或打牌
当违规者或其同伴说出或指明了下一墩他要引出或打出的牌张时。
3.违规方任一成员作出声称或承认
当违规方任一成员用口说或摊牌的方式(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作出了或默示了他对所能赢得的牌墩数的声称或承认时。
B.藏牌的指出为非法时
当违反了第61条B款时,藏牌者必须为合法牌张,并按藏牌成立应用第64条处罚。
C.藏牌不得改正
藏牌一经成立,即不得再予改正(第62条D款所述在第十二墩的藏牌除外),在藏牌发生时所构成的牌墩成为完成牌墩(参阅第43条B款2(b))。
第64条:藏牌成立后的处理程序
A.判罚
当藏牌成立时:
1.违规者赢得藏牌墩
违规者赢得藏牌墩时,(判罚)打牌结束后,将藏牌墩以及违规方在藏牌以后的任一赢墩一并转给非违规方。
2.违规者未赢得藏牌墩
违规者未赢得藏牌墩时,如果违规方羸得藏牌墩或任何藏牌以后的牌墩,(判罚)当打牌结束后,将一墩牌转给非违规方;并且,若违规者用其在藏牌时可合法打出的一个牌张,在藏牌以后赢墩时,该墩牌也须转给非违规方。
B.不判罚
下述各种情况,藏牌虽然成立,但不判罚:
1.违规方未赢得藏牌墩及藏牌以后的牌墩
如果违规方既未赢得藏牌墩,亦未赢得藏牌以后的牌墩。
2.违规者在同一花色中发生第二次藏牌
同一赛员在同一花色中所发生的第二次藏牌。
3.未打出已暴露的牌张造成的藏牌
如果藏牌是未打出暴露在桌面上的任何牌张,或属于摊牌一家手的牌张所造成的,包括明手的牌张。
4.非违规方对下一副牌叫牌后
如果非违规方的任一赛员对下一副牌叫牌后,才指出的藏牌。
5.在一轮结束后
在一轮结束后,才指出的藏牌。
6.第十二墩的藏牌
在第十二墩的藏牌。
C.裁判长负责公平处理
藏牌成立后,包括所有不受判罚的藏牌,裁判如果认为,按照本条规则所给予的判罚不足以补偿非违规方所遭受的损害时,则应判给调整分。
第四部分 牌墩
第65条:牌墩的处理
A.完整牌墩
一个牌墩的4张牌都打出后,各赛员将其打出的牌张翻扣在靠近自己的桌面上。
B.牌张的放置方向
1.赢墩
本方的赢墩,牌张应竖置,指向自己的同伴。
2.输墩
对方的赢墩,牌张应横置,指向敌方。
C.牌张按序排列
赛员应将自己打出的牌张,按打牌先后次序自左向右互相搭接地排列,以便复查打牌过程;如有需要尚可确定各方赢墩数及牌张打出的次序。
D.打牌结果的认可
赛员在输赢墩数未经双方认可前,不得弄乱打出的牌张。未遵守本条规定的赛员,当对赢墩发生疑问,或提出藏牌时,其权利有可能受到损害。
第66条:牌墩的查看
A.当前牌墩
仅在本方还未引出或打出下一墩的牌张,自己打出的牌张尚未翻扣之前,庄家或任一防家可以要求将刚才打出的牌张翻明。
B.自己刚打出牌张的查看
在下一墩尚未引出牌张前,庄家及任一防家可查看自己刚刚打出的一张牌,但不得将其暴露。
C.已打牌墩
打牌结束前,已完成的牌墩不得要求查看(除非按照裁判特别指示:如为核实藏牌的提出)。
D.打牌结束后
打牌结束后,为了处理藏牌,或核实输赢墩数,可查看自己已打出或未打出的牌张;但任一赛员均不得触摸别人的牌张。如果此类问题提出后,某赛员弄乱了自己牌张,致使裁判无法确定事实真象时,则裁判的裁决应有利于另一方。
第67条:有缺陷的牌墩
A.双方在下一墩均打出牌张前
当某赛员在一墩牌中未打牌,或多打牌时,如果在双方赛员下一墩均打出牌张前被指出违规,此错误必须改正。
1.赛员未打出牌张
为了改正一墩牌的漏打,违规者须补打出一张合法牌张。
2.赛员多打出牌张
为了改正上墩牌多打出牌张,应用第45条E款(5张牌的牌墩)或第58条B款(从一手中同时打出多张牌)。
B.双方在下一墩均打出牌张后
当双方在下一墩牌中均打出牌张后,指出有缺陷的牌墩,或经裁判判定存在有缺陷的牌墩(通过有赛员所持牌张过少或过多,并且对照已打牌张的错误数目)。裁判确定该墩牌有缺陷。为纠正牌张数目,裁判应按下列方式处理:
1.违规者持有较多牌张
当违规者在有缺陷牌墩中漏打一张牌时,裁判长则应要求其立即亮出一张牌,并放在已打过牌张的相应位置(该张牌对原来赢墩者并无影响);如:
(a)违规者有该牌墩的引牌花色
违规者若有该有缺陷的牌墩引牌花色的牌张,他必须选打一张该花色牌张放入已打出的牌张中,不判罚。
(b)违规者无该牌墩的引牌花色
违规者若无该有缺陷的牌墩引牌花色的牌张,他可选择任一牌张放入其已打出的牌张中,(判罚)认为违规者在该墩牌上已构成藏牌,按第64条规定他可能受到一墩牌的处罚。
2.违规者持有较少牌张
当违规者在有缺陷的牌墩中多打了牌张时,裁判应检查已打出的牌张,并要求违规者将多余的牌张收回(注),将其在有缺陷的牌墩中暴露的一张牌留作已打出的牌张(裁判如无法确定是哪一张牌暴露时,则指定违规者将其中在该墩中可合法打出的最大的牌张留作打出牌张)。收回的牌张,被看作始终保持在违规者手中,而在较早的牌墩中的未跟牌,可能构成藏牌。
(注:裁判应尽可能避免暴露防家已打出的牌张。但防家要收回的多余牌张如已经暴露,则成为罚张(参阅50条))。
第五部分 声称和承认
第68条:对牌墩的声称或承认
根据本规则,构成声称或承认的的声明或行动,只能涉及当前牌墩以后的牌墩(注:如果声明或行动仅针对尚未完成牌墩的输赢,打牌须照常进行;防家因此而暴露或显示的牌张,不作为罚张,但可应用第16条非法信息,并参阅第57条A款过早打牌。)。如该行动确实涉及后续牌墩:
A.声称的定义
任何关于某参赛者可以赢得特定数目牌墩的声明,即为对这些牌墩所作的声称。参赛者建议缩短打牌过程或显示出他手中的牌张,亦属声称(除非他显然不打算声称)。
B.承认的定义
任何关于某参赛者将输去特定数目的牌墩的声明,即为对这些牌墩的承认;对某些牌墩的声称,如还有其余牌墩,即为对剩余牌墩的承认。赛员放弃他的一手牌即为对剩余全部牌墩的承认。无论如何,如果某防家企图承认一或多墩牌,而其同伴立即反对,该承认不能成立;此时必须立即召请裁判,可应用第16条非法信息。
C.对声称要明确
声称的同时应附带说明打牌次序,即声称者为赢得声称牌墩采取的打牌或防御路线。
D.打牌停止
任何声称或承认后,打牌即告停止。声称或承认后的所有打牌裁判应判为无效。如果声称或承认获得对方默认,应用第69条;如果任一赛员(包括明手)有异议,必须立即召请裁判,应用第70条、第71条,在裁判到达前不得采取行动。
第69条:对声称或承认的默认
A.默认的成立
参赛者同意敌方的声称或承认,并且本方在下一副牌中作出叫牌或该轮结束前,未提出异议时,则默认成立。该牌即以声称或承认的墩数作为打牌的输赢墩数予以记分。
B.对声称默认的撤消
在第79条C款规定的更改时限内,参赛者可请求撤消对对方声称的默认,但仅限于原已默认的失墩,而实际上已为本方赢得,或经裁判判定该失墩在剩余牌张中以任何正常打法不可能丢失时,该副牌才可重新记分。
(注:对于第69条、70条和71条宗旨,“正常”包括该级别赛员的粗心的或低劣的打法,但不包括不合理的打法。)
第70条:有争议的声称
A.一般原则
裁决有争议的声称时,裁判应力求对双方公平裁决,但任何不确定因素应对声称者不利,裁判长可照以下各款规定进行裁决。
B.复述声称时的说明
1.要求声称者复述声称时的说明
首先,裁判应要求声称者复述声称时所作的说明。
2.要求各家摊牌
其次,裁判要求所有赛员将其手中的剩余牌张摊在桌面上。
3.听取异议
最后,裁判听取对方对该声称的异议。
C.外面还有一张将牌
当某对手手中尚持有一张将牌时,裁判应根据以下情况给对方一墩或数墩:
1.未提及将牌
声称者未说明该将牌,且
2.可能未察觉将牌
在声称时,声称者对于留在对方手中一张将牌可能并未察觉,且
3.该将牌上可能失墩
在某种正常打法下,可能在该将牌上造成失墩。
D.声称者提出新的打牌路线
如果声称者在原陈述的成功机会较少的正常打法以外,又提出新的成功线路,裁判不予接受。
E.未提及的打牌路线(飞牌或跌落)
裁判不应接受声称者未曾说明的基于某对手持有某一特定牌张的成功打法,除非在声称前某对手在该花色中未跟牌,或此后以任何正常打法都将跟不出该花色的牌张;或不采用此打法是不合理的。
第71条:承认的取消
承认一经作出,即告成立,但在第79条C款规定的更正时间内,裁判应将有下列任一情况的承认予以取消。
A.不可能的失墩
赛员所承认的失墩,实际上已为本方所得到,或在剩余的牌张中,以任何合法的打法,该墩牌均不会丢失。
B.定约已完成或已失败
庄家对已经完成的定约承认失败,或一防家对已经被击败的定约承认完成。
C.难以置信的承认
如果某赛员承认了在剩余牌张中以任何正常打法均不可能丢失的牌墩。承认方在下一副牌中作出叫牌或该轮比赛结束以前提出,裁判应取消该不合理的承认。
第七章 行为规范
第72条:一般原则
A.遵守规则
1.基本要求
复式桥牌比赛须严格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进行。
2.赢墩的记分
赛员不得接受明知并未由己方赢得的牌墩,或对方所承认的不可能丢失的牌墩。
3.放弃处罚权
在复式桥牌比赛中,赛员即使认为本方并未遭受损害,仍不得私自放弃对对方违规的处罚权(但他可以向裁判提出放弃处罚权的要求,参阅第81条C款8)。
4.非违规方对合法权利的选择
对方违规后,本规则若有几种可供选择的罚则时,非违规方从中挑选最有利的一条是适宜的。
5.违规方的选择
在不违背规则第16条C款2的前提下,违规方在执行了对其疏忽所致违规作出的判罚后,违规方作任何对本方有利的叫牌或打牌都是合适的,即使以后发现他们反而因自己的违规而获利。
6.规则实施的责任
对违规的判罚和对损失的补偿,完全由裁判对本规则负责,而不由赛员自己负责。
B.违反规则
1.调整分
当裁判认为违规者在违规时可能知道该违规行为可能会损害非违规方时,他应让竞叫与打牌继续进行,此后如果他认为违规方从违规中获得利益,则判给调整分。
2.故意违规
即使赛员愿意接受规则的判罚,他仍不得有意地违反规则。
3.因疏忽违规
对于本方因疏忽而违规,并无自行指出的义务(但是关于解释的错误,参阅第75条注释)。
3.隐匿违规的事实
赛员不得通过故意再度藏牌,隐藏一张与藏牌有关的牌张,或过早地把牌张弄乱等方法来试图隐瞒本方因疏忽而违规的事实。
第73条:信息传递
A.同伴间正当的信息传递
1.如何实现
在竞叫和打牌期间,同伴间的信息传递仅限于凭借叫牌和打牌本身的含义来实现。
2.叫牌和打牌的正确方式
在叫牌和打牌时,不得有特别的强调、举止或音调,不得有过分的迟疑或急促(但主办单位可以规定在第一轮叫牌中、跳叫提示时或第一墩打牌时,实行强制停顿)。
B.同伴间不正当的信息传递
1.单方受益的信息
同伴间不得通过叫牌或打牌时多余的言语或姿态、是否对对方的提问、是否给对方提醒及解释等途径传递信息。
2.预先约定的信息传递
同伴间通过预先约定本规则不允许的传递方法交换信息,这是最严重的违规。主办机构可取消该违规者的比赛资格。
C.赛员从同伴处获得非法信息
当赛员从其同伴的言语、提问、解释、手势、举止、特别的强调、音调、急促或迟疑中获得非法信息时,该赛员必须谨慎地避免利用这种信息来使本方受益。
D.节奏或举止的变化
1.无意的变化
尽管通常不作要求,赛员在比赛中保持固定的节奏及举止是可取的。而当节奏及举止的变化可能对己方有利时,赛员应予以特殊注意。在叫牌或打牌中由于疏忽而改变了节奏或举止,就其本身而言并不构成违背
行为规范,但是只有对方从该变化中进行推断获取信息才是正当的,且后果自负。
2.故意的变化
赛员不得试图利用言语、表情、叫牌或打牌中的急促或迟疑(如在打出一个单张之前迟疑)、或叫牌、打牌中的举止误导对方。
E.以假乱真
赛员可恰当地试图利用叫牌或打牌来迷惑敌方(但是这种作法不得受同伴间的秘密约定或经验的保护)。通过不变化节奏和举止进行叫牌和打牌,避免传给对方信息,是完全正当的。
F.违背礼节
违背本条规则所列行为规范的行为给无辜对方造成损害时:
1.赛员利用了非法信息
如果裁判判定某赛员从各种合乎逻辑的行动中选择了一个显然系其同伴的言语、举止、节奏等所建议时,则应判给调整分(参阅第16条)。
2.因不合法的欺骗受到损害
如果裁判判定,某赛员无明确理由的言语、举止、节奏等,而使一无辜对手从其行为中作出错误的推断,并且该赛员在采取该行动时可能已经知道这种欺骗会对本方有利,则应判给调整分(参阅第12条C款)。
第74条:举止与礼仪
A.正确的态度
1.礼貌
任何时候赛员均应保持谦恭有礼的态度。
2.言谈和举止
赛员应谨慎地避免一切可能引起他人厌烦、困窘或影响比赛愉快气氛的言行。
3.遵循正确的程序
每一个赛员在叫牌和打牌中都应遵循统一的正确的程序。
B.礼仪
为了作到有礼貌,赛员应避免出现下列行为:
1.对比赛的进行不给予足够的注意。
2.竞叫和打牌期间作出评论。
3.轮到自己出牌前过早从手中抽出牌张。
4.为了使对方焦虑而不必要的拖延打牌时间(例如明知所余牌墩都肯定能全部赢得,却故意继续打牌)。
5.以无礼的态度召请和对待裁判,或对待其他赛员。
C.违背程序
下列情况均系违背程序的行为:
1.以不同的方式作同一叫牌。
2.对叫牌或打牌表示赞同或反对。
3.在一墩牌尚未打完前,表示希望赢得或放弃该墩的意愿和期望。
4.在竞叫或打牌期间作出某种言论或行动以使同伴注意所发生的重要情况,或成功尚需获得的牌墩数目。
5.在竞叫或打牌期间有意地注视其他赛员,或者有意地盯着他人从手中抽出牌张的位置,或者偷看他人手中牌张(但从无意中看到对方的牌张中获得信息,并采取行动,则是正当的)。(注:某赛员可能是有意地显示自己的牌张,参阅第73条D款2。)
6.对某副牌表示不感兴趣(如将牌收拢)。
7.为了困惑对方赛员,故意改变叫牌或打牌的正常节奏。
8.在一轮结束之前毫无必要地离开自己的座位。
第75条:同伴间的协议
A.同伴间的特殊协议
同伴间的特殊协议,无论是明确的或不明确的,都必须毫无保留地全部告知敌方(参阅第40条)。通过这种协议传递给同伴的信息必须是从叫牌、打牌和当前牌的具体情况所产生的。
B.违反同伴间的协议
赛员在其同伴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违反本方宣布的同伴间协议(但习惯性的违反同伴间的协议,就有可能成为含蓄的协议,对此必须向对方说明)。任何赛员都没有义务必须告诉对方自己违反了宣布的协议;如果对方因此而受到损害,例如从这种违反中得出了错误的推论,也无权要求补偿。
C.回答对同伴间协议的询问
当向对方解释同伴的叫牌或打牌含义时(参阅第20条),赛员应依照同伴间的协议或习惯,说明传递的全部特殊信息;但无须特别说明通过其一般桥牌知识和经验所得出的结论。
D.改正解释错误
1.解释者发觉自己解释错误
解释者后来发觉解释有误或不完整,必须立即召请裁判(裁判应用第21条或第40条C款)。
2.解释者的同伴发觉解释有误
最终不叫前,赛员发觉同伴对本方的协议解释有误时,不得以任何举止暗示已有错误出现;防家在打牌结束前不得改正。在最早的合法机会(如为庄家或明手应在最终不叫后;如为防家在打牌结束后)召请裁判后,该赛员必须告诉对方,他认为其同伴解释有误。
以下两例可说明在给予对方误导性解释后,赛员(及裁判)的责任。两例中均为,北开叫1NT,南持方块长套弱牌,应叫2D,想作示弱应叫:西要求解释,北解释南的叫牌表示强牌,虚叫,问高套。
例一:解释错误
事实上在同伴的协议中,2D是自然示弱止叫;错误的是北的解释。这是违规行为,因为东西方有权获得关于南北协议的准确描述(如该违规行为对东西方造成损害,裁判应判给调整分)。如果北随后发觉自己的错误,他必须立即通知裁判。叫牌继续期间南不得采取任何改正错误解释的行动;在最后一个不叫后,南如果成为庄家或明手,应召请裁判,并主动说明正确的解释。南如果成为防家,则在打牌结束后召请裁判并更正解释。
例二:叫牌错误
正如北的解释,在同伴的协议中,2D是强牌,虚叫;错误的是南的叫牌。这不是违规行为,因东西方确实获得了关于南北协议的准确解释;他们无权要求获得关于南北两手牌的准确描述(无论是否存在损害,裁判应允许得分成立;但在缺乏语气的情况下,裁判应首先假设北的解释错误,而不是假设南的叫牌错误)。南不得立即改正北的解释错误(或通知裁判),也没有责任随后改正北的解释(或通知裁判)。
两例中,南,听到了北的解释,得知自己的2D被错误的理解。该信息为“非法信息”(参阅第16条A款),因此南必须注意不得基于该信息采取行动(如南利用了该信息,则裁判应判给调整分)。例如:如果北再叫2NT,南由非法信息得知北的叫牌否定有4张高花套;但南的责任是认为北的叫牌是在弱应叫后的强烈进局试探,显示高限实力,并采取行动。
第76条:观众
A.在叫牌或打牌期间观众注意事项
1.只看一家牌
除经特许外,观众应只固定观看一名赛员的牌。
2.个人反应
当一副牌在进行中,观众不得对叫牌或打牌作出任何反应。
3.举止和议论
比赛进行中,观众必须避免自己采用任何的举止和言论(包括与赛员交谈)。
4.为赛员着想
观众不得有任何干扰赛员的行为。
B.观众的参与
观众不得指出任何违规或错误,也不得就任何涉及事实或规则的问题发表言论,但回答裁判长的询问除外。
第八章 记分
第77条:复式桥牌比赛记分表
墩分
完成定约时,庄家一方获得
|
有将定约
|
每叫到并做成一线位墩
|
梅花
|
方块
|
红心
|
黑桃
|
未加倍时
|
20
|
20
|
30
|
30
|
加倍时
|
40
|
40
|
40
|
40
|
再加倍时
|
80
|
80
|
120
|
120
|
无将定约 叫到并做成
|
|
未加倍时
|
加倍时
|
再加倍
|
第一线位墩
|
40
|
80
|
160
|
以后的每增加一线位墩
|
30
|
60
|
120
|
一副牌墩分为100分或以上的定约为成局定约。
墩分低于100分的定约为部分定约。
|
奖分
庄家一方获得
满贯
完成满贯
|
无局
|
有局
|
叫到并做成小满贯(12墩)
|
500
|
750
|
叫到并做成大满贯(13墩)
|
1000
|
1500
|
超墩
每一超额赢墩(超过定约的赢墩)
|
无局
|
有局
|
未加倍
|
同墩分
|
同墩分
|
加倍
|
100
|
200
|
再加倍
|
200
|
400
|
成局定约、部分定约,完成定约奖分
有局时做成局
|
500
|
无局时做成局
|
300
|
做成任何部分定约
|
50
|
做成任何加倍但未再加倍的定约
|
50
|
做成任何再加倍定约
|
100
|
宕墩罚分
庄家未能完成定约,宕墩罚分为对方所得。
宕墩为庄家未能做成定约,比定约规定缺少的牌墩
|
无局
|
有局
|
|
未加倍
|
加倍
|
再加倍
|
未加倍
|
加倍
|
再加倍
|
第一个宕墩
|
50
|
100
|
200
|
100
|
200
|
400
|
每一附加宕墩
|
50
|
200
|
400
|
100
|
300
|
600
|
第四及以后宕墩增加罚分
|
0
|
100
|
200
|
0
|
0
|
0
|
第78条:记分表
A.比赛分(MP)记分法
比赛分记分法,每一参赛者的得分为,将打过同一副牌的其他参赛者的成绩与自己的进行比较,对每个比他差的成绩得2计分单位(1比赛分或半比赛分),对每个与他相同的成绩得1计分单位,对每个比他好的成绩得0计分单位。
B.国际比赛分(IMP)记分法
国际比赛分(IMP)记分法,将每副牌总分的两个得分之差,对应下表换算成国际比赛分(IMP)。
分差
|
IMP
|
|
分差
|
IMP
|
20
—
40
|
1
|
|
750
—
890
|
13
|
50
—
80
|
2
|
|
900
—
1090
|
14
|
90
—
120
|
3
|
|
1100
—
1290
|
15
|
130
—
160
|
4
|
|
1300
—
1490
|
16
|
170
—
210
|
5
|
|
1500
—
1740
|
17
|
220
—
260
|
6
|
|
1750
—
1990
|
18
|
270
—
310
|
7
|
|
2000
—
2240
|
19
|
320
—
360
|
8
|
|
2250
—
2490
|
20
|
370
—
420
|
9
|
|
2500
—
2990
|
21
|
430
—
490
|
10
|
|
3000
—
3490
|
22
|
500
—
590
|
11
|
|
3500
—
3990
|
23
|
600
—
740
|
12
|
|
4000(含)以上
|
24
|
C.总分(TP)记分法
总分记分法国,以参赛者所打每副牌的总分之和计分。
D.特殊记分法
经主办机构批准可采用特殊记分法。赛前,主办机构应先期公布比赛规程,规定报名办法、记分方法、录取名次方法及同分名次的确定方法等规定。
第79条:赢墩
数
A.赢墩数的认可
一副牌打完后,赢墩数目必须经双方认可后,才能把4家牌装回牌套。
B.赢墩有异议
如果后来对赢墩数有异议,必须召请裁判长。除非根据规则第8条的规定在该轮牌结束前召请裁判,否则不允许增加得分(有默认或承认时,可应用第69条或第71条)。
C.记分错误
对双方已经认可的得分,如在计算或登记时发生错误,无论该错误是由赛员还是记分员所造成,均可在主办机构规定的时限内改正。一般在正式分数公布30分钟内为更正错误的有效时限,主办机构亦可规定更长的更正有效时限。(注:主办机构亦可根据比赛性质的需要规定更短的更正有效时限。)
第九章 比赛主办机构
第80条:比赛主办机构
根据本规则,比赛主办机构具有以下职责和权力:
A.裁判
指派裁判。如果没有裁判,赛员将选定其中一人以执行裁判的职能。
B.赛前的准备
赛前应妥善安排比赛场地、膳宿以及比赛设备。
C.比赛日程
预先排定每节比赛的日期与时间。
D.报名规定
规定报名办法。
E.特殊规定
对叫牌和打牌制定特殊的规定(例如使用书写叫牌方式、使用叫牌盒、遮幕——在使用遮幕时规定对某些不能穿过遮幕的违规的判罚条款停止执行)。
F.补充规定
公布或印发与本规则不相冲突的补充规定。
G.申诉
作出适当的安排以接受申诉。
第十章 竞赛裁判
第一节 裁判的责任
第81条:职责和权利
A.裁判的身份
裁判为比赛主办机构的正式代表。
B.裁判的责任与限制
1.处理有关比赛的技术问题
裁判负责处理竞赛方面的技术问题。
2.遵循规则与规定
裁判受本规则及比赛主办机构公布的补充规定的约束。
C.裁判的职责和权力
裁判的职责和权利通常包括:
1.助手
根据需要指派助手,协助裁判执行任务。
2.报名
接受参赛人员,并编排比赛座次。
3.比赛规定
制定适当的比赛规定,并向参赛者宣布。
4.纪律
维护纪律,确保比赛有秩序地进行。
5.规则
执行与解释本规则,并告诉赛员按照规则所享有的权利与应负的责任。
6.错误
在第79条C款所规定的时限内,裁判长要对他以任何方式察觉的错误或违规加以纠正。
7.判罚
在需要时作出适当的判罚。
8.放弃处罚权
裁判根据非违规方的请求,并通过自己斟酌决定,可允许非违规方放弃处罚权。
9.争议
调解争议;并将争议问题向有关的委员会报告。
10.记分
收集比赛成绩。
11.报告
向主办机构报告比赛结果,以作为正式记录存档。
D.裁判可授权助手执行任务
裁判长可将上述C款中任何职责授权助手代为执行。但他对这些职责的正确执行所负的责任,并不因已授权而解除。
第82条:比赛程序错误的纠正
A.裁判的责任
对在比赛程序的错误给予改正,并保持比赛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情况下进行是裁判的责任。
B.纠正错误
为纠正程序的错误,裁判可以:
1.判给调整分
根据本规则,判给调整分。
2.限定打牌的时间
视需要指定或延迟打某一副牌。
C.裁判的错误
裁判作出了裁决,而他或裁判长随后认为裁决有误,并且该副牌已不可能纠正成正常结果时,则应考虑将双视作非违规方,判给调整分。
第83条:申诉权的告知
如果裁判认为对他就某一事实所作的裁决,或对他的斟酌决定权的运用(如他根据第12条判给调整分时)需要复核时,他应告知参赛者有申诉的权利,或可向有关委员会汇报情况。
第二节 裁决
第84条:对事实均无异议时的裁决
裁判被召请去对有关规则或规定的问题裁决时,如果比赛双方对发生的事实均无异议,即可作以下裁决:
A.不判罚
如果规则中并未规定罚则,且无使用斟酌决定权的必要,则可指令赛员继续进行比赛。
B.根据规则判罚
如果规则中对某一违例有明确的罚则,裁判则应照章裁决并监督执行。
C.赛员对罚则可作选择时
如果本规则对某一违例事实有多项罚则可供赛员选择时,裁判应逐项解释,并且监督赛员选定罚则再执行。
D.裁判对罚则须作选择时
如果本规则对某一违规需裁判在特定判罚和判给调整分之间选择其一时,裁判长应保持公正,对任何疑点作有利于非违规方的裁决。
E.裁判斟酌决定权的运用
如果本规则对某一违规未有罚则,而非违规方确有相当可能已遭受到损害,裁判长则可运用斟酌决定权判给调整分,并告知违规方有申述的权利(参阅第81条C款9)。
第85条:对有争议事实的裁决
裁判被召请去对有关规则或规定的问题裁决时,如果比赛双方对发生的事实有争议,则应照以下步骤进行:
A.裁判作出裁决
如果裁判对确定事实感到满意,则按照第84条进行裁决。
B.事实不能确定
如果裁判对确定事实感到不满意,他应先作一裁决以使比赛继续进行,并告知双方赛员有申诉的权利。
第三节 违例的纠正
第86条:队式比赛
A.国际比赛分制比赛中的平均分
在国际比赛分制的比赛中,如果裁判判给人为调整分,平均正分或平均负分,对应得分为3IMP或-3IMP。
B.淘汰赛中的不平衡调整得分
在淘汰赛中,如果裁判长决定判给不平衡的调整分(参阅第12条C款),则各方在该牌的得分应分别计算。两个得分的平均数分配给双方。
C.重发一副牌
如果某参赛者可能知道除去该副牌的最后结果时,则裁判不应使用第6条按他的要求重发一副牌的权力。而是判给调整分。
第87条:错牌
A.定义
如果裁判确定某副牌的牌张有一张或多张放置方位有误,致使本能直接比较得分的参赛者所打之牌并不完全相同,该副牌即为错牌。
B.错牌的记分法
在对一副错牌进行记分时,裁判应尽量将正确牌的分数与错牌的分数区别开。基于两组计算成绩,然后根据主办机构的规定换算出每组的分数。
在某些队式赛中,主办机构可以要求重新发牌(参阅
第6条
)。
第四节 判罚方式
第88条:判给补偿分
在双人赛或个人赛中,当一个非违规参赛者自己并无错误,也并不是出于自己的选择,而是被要求去接受一个人为的调整分时,至少应判给该赛员该副牌最高比赛分的60%,如果该赛员在整节比赛中所得比赛分之百分比率已超过60%时,则应照其得分百分比判给人为调整分。
第89条:个人赛中的判罚
在个人赛中,虽仅一人对违规负责,裁判应按照规则的判罚条款及调整分的规定,给予违规方两人以相同的调整分。但裁判如认为违规者的同伴,不应负违规责任时,则在判定调整分时,可不对其做程序性判罚。
第90条:程序性判罚
A.裁判的权限
裁判除按照本规则执行处罚外,并可对某赛员过分拖延时间、妨碍比赛进行,使其他赛员不便等违反正常比赛程序,或要求调整其他赛桌上的得分等违规行为施以判罚。
B.应予判罚的犯规行为
1.迟到
参赛者在规定开始比赛的时间后到达赛场。
2.打牌迟缓
参赛者打牌过分迟缓。
3.高声讨论
对叫牌、打牌或结果大声进行讨论可能使他桌赛员听到。
4.比较得分
未经许可与其他参赛者比较得分。
5.触摸他人的牌张
触摸或拿起属于其他赛员的牌张(详见第7条)。
6.放错牌张
把一张或多张牌放入牌套的错误方位中。
7.违反程序
任何违反比赛程序(诸如打牌前未数清牌张;没按正常牌号打牌等)以致需要给予其他参赛者调整得分。
8.未遵守规定
对比赛的规定或对裁判的任何指令没有立即执行。
第91条:处罚或停赛
A.裁判的权力
为了执行维护比赛秩序和纪律的职责,特别授权裁判可对参赛者作纪律性处罚或暂停该节或该节中任何部分的比赛资格的判罚(裁判依据本款所作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B.取消比赛资格的权力
特别授权裁判,经竞赛委员会或比赛主办机构批准,可取消任一参赛者的比赛资格。
第十一章 申诉
第92条:申诉权
A.参赛者的申诉权
参赛者或其队长可对裁判在其比赛桌上所作的任何裁决提出申诉,要求复核(注:主办机构可规定对无谓的申诉给予判罚)。
B.申述时限
除非主办机构对时限另有规定,要求或申诉裁判的裁决均必须在正式分数公布后30分钟内提出。
C.申述办法
所有申述通过裁判进行。
D.申述前须征求同意
提出申述须经申述的一对的2名成员(个人赛除外)或其队长的同意,否则不予接受。但如该有关人员不在场时,应视为他们已经同意。
第93条:申诉处理程序
A.未设申诉(仲裁)委员会
如果未设竞赛委员会或申诉(仲裁)委员会,或为不妨碍赛事的正常进行委员会不能开会,则由裁判长听取并裁决一切申诉事宜。
B.设有申诉(仲裁)委员会
如果设有申诉(仲裁)委员会
1.涉及规则的申诉
对仅涉及规则或比赛规定一类的申诉,由裁判长听取并裁决。对其裁决仍可向委员会申诉(地区桥牌组织可对特定的比赛规定不同的申诉条件)。
2.其他申诉
其他所有申诉,由裁判长提交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
3.申述的裁决
在裁决申述时,申诉(仲裁)委员会可行使本规则所赋予裁判的一切权力,但不得否决裁判长基于规则或比赛明文规定的裁决,或裁判的纪律性判罚。委员会可建议裁判长改判。
C.向国家权威机构提出申诉
如经上述处理,对裁决仍有异议,则可进一步向国家权威机构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