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桥牌协会章程

(1999年12月28日中国桥牌协会第三届第二次团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桥牌协会简称中国桥协,英文名称:CHINESE CONTRACT BRIDG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CBA。
第二条 中国桥协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社团,是由热爱桥牌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世界桥牌联合会、太亚桥牌联合会及相应的国际桥牌运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中国桥协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桥牌工作者、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这一项目的海内外人士,调动和发挥一切积极因素,为普及和发展中国的桥牌运动,提高桥牌运动技术水平,落实全民健身计划,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开展国际交流,为扩大和促进世界人民的友谊服务。
第四条 中国桥协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桥协会址与办公总部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桥协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桥牌运动的开展,大力发展俱乐部,宣传、普及群众性桥牌运动,努力提高桥牌技术水平;
(二)对全国桥牌运动进行全面管理,研究、制定桥牌运动发展的规划、计划、方针、政策和管理法规;
(三)研究、制定本项目的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规划、竞赛规程和规则,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普及桥牌知识,协调和组织理论技术研究;
(五)组织培训桥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研究制定各类技术等级标准及其申报、审批办法,推荐国际裁判员;
(六)开展国际交流,拟定本项目的国际交流计划,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参加世界桥牌联合会和太亚桥牌联合会的有关活动,开展国际交流;
(七)选拔、集训国家桥牌队,组织参加国际比赛;
(八)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桥牌组织的有关规定,管理国内桥牌竞赛及活动,组织或委托单位会员承办全国性、国际性的各类桥牌竞赛和活动;
(九)结合本项目业务,开展多种有偿服务,为发展桥牌事业筹集资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桥协实行会员制,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单位会员:各桥牌协会、俱乐部等群众桥牌活动的组织或机构均可作为单位会员加入中国桥牌协会。单位会员分为协会会员和俱乐部会员。
1、协会会员:凡承认并拥护中国桥协章程,有加入中国桥协意愿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桥牌协会,行业体协桥牌协会,解放军桥牌协会均可向中国桥牌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成为协会会员。
上述地区和系统内,只能有一个协会得到中国桥协的承认,成为中国桥协的协会会员。
2、俱乐部会员:桥牌俱乐部是开展群众性桥牌活动,普及桥牌知识,提高桥牌技术水平的基层桥牌活动组织。承认并拥护中国桥协章程,有加入中国桥协意愿的各基层桥牌组织、桥牌俱乐部,均可向中国桥协提出申请,经批准成为中国桥协俱乐部会员。
俱乐部会员分为A、B两类。A类俱乐部为培养高水平牌手的俱乐部,由中国桥牌协会直接管理;B类俱乐部为开展一般性群众桥牌活动的俱乐部,受中国桥牌协会和地方桥牌协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个人会员:承认和拥护中国桥协章程,热爱桥牌运动,有加入中国桥协意愿的个人,均可申请加入中国桥协,成为中国桥协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协会会员和俱乐部会员可直接向中国桥协提交入会申请书,也可通过中国桥牌协会的协会会员向中国桥牌协会转交入会申请,经中国桥牌协会批准后,由中国桥协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二)个人会员可通过中国桥协单位会员或直接向中国桥协提交申请,经批准后,由中国桥协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中国桥协组织的各类比赛、培训和活动的权利;
(三)有举办本辖区或本系统内各类桥牌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四)有代表中国桥协组队参加国际桥牌比赛的权利;
(五)单位会员有申办各类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六)有获得中国桥协的优先服务的权利;
(七)有申报和获得各种技术等级称号的权利;
(八)有获得中国桥牌协会资料、技术指导和咨询的权利;
(九)有为桥牌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权利;
(十)有权对中国桥协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十一)协会会员有管理和指导本辖区内桥牌运动的权利;
(十二)协会会员有监督和指导本辖区内单位会员组织举办的能获得中国桥牌协会大师分的比赛的权利;
(十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国际桥牌联合会和中国桥协制定的竞赛规程、规则;
(四)积极开展各类桥牌比赛和活动;
(五)积极参加和支持中国桥协组织的各类桥牌比赛和活动
(六)按时交纳会费;
(七)积极发展本辖区或本系统中国桥牌协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并为其作好服务工作;
(八)努力提高本辖区或本系统桥牌运动的水平;
(九)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中国桥协会员在不违反协会章程规定,不损害中国桥协利益的前提下,可自由退会;
(二)协会会员和俱乐部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交退会报告,交回会员证书,并在解决完与中国桥协及其他会员之间的财务问题后退会;
(三)个人会员退会,直接或经地方桥协向中国桥协提出退会要求即可退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主席办公会表决通过,其会员资格予以取消: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二)严重违反中国桥协章程及有关规定,给中国桥协造成重大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
(三)被当地民政部门取缔或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暂停
(一)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会员资格暂停
1、不按时交纳会费;
2、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会费;
3、违反《中国桥牌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4、6个月内未组织和开展桥牌比赛和活动;
5、一年不参加中国桥牌协会组织的比赛和活动。
(二)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会员资格暂时停止
1、违反《中国桥牌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2、不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暂停,会员应有的中国桥协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暂停;会员退会或会员资格被取消,会员应有的中国桥协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取消。
第十六条 会员重新入会
会员在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重新要求成为中国桥牌协会会员,即为重新入会。会员重新入会,均须按照《中国桥牌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中国桥协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通过协会章程;
(二)通过中国桥协会旗、会徽;
(三)民主协商、选举或罢免中国桥协委员会成员;
(四)听取、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听取审议协会各专项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讨论通过重要提案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中国桥协主席、专职副主席、副主席、司库、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讨论、决定协会荣誉职务人员;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定全国桥牌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一)审议并通过国家队的选拔方案;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审议、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主席办公会,由中国桥牌协会主席、专职副主席、司库、秘书长、副秘书长及主席指定人员参加,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主席办公会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主席办公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下设办公室、训练竞赛部、业余发展部、开发经营部等日常办事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并 
负责协会的行政事务、公共关系、财务管理、法律咨询等日常事务;办事机构聘请的法律顾问,负责对中国桥协的各项商业性体育活动进行法律咨询,处理与中国桥协有关的法律诉讼,并代为中国桥协进行辩护。
第二十六条 中国桥协可聘请荣誉主席1人,名誉主席1人,顾问若干人;
设主席1人,专职副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司库1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主席、副主席、司库、秘书长,由中国桥协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
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委员会审定,任期5年。
副秘书长(含副秘书长)以上协会领导人,均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 由主席办公会提名,经中国桥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授予为中国桥牌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士中国桥协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中国桥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国桥协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中国桥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三十条 中国桥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中国桥协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中国桥协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主席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桥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拥有普通选票,在票数相等时,则拥有决定性投票权。
第三十三条 中国桥协专职副主席兼秘书长,受中国桥协主席委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及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各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中国桥协下设竞赛委员会、裁判委员会、理论技术研究委员会、青少年桥牌委员会、新闻出版委员会、老年桥牌委员会和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七个专项委员会。其职责:
(一)竞赛委员会:
1、研究和修改《桥牌竞赛管理办法》,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实施;
2、研究、拟定桥牌竞赛制度、规程、规则,报国家体育总局桥牌运动管理中心批准执行;
3、协助中国桥牌协会研究全国各级竞赛制度,提出竞赛方案;
4、协助中国桥牌协会组织大型桥牌比赛;
5、协助研究、制定和实施全国桥牌技术等级标准;
6、裁决各类竞赛中出现的争议;
7、对选拔、训练、管理国家队提出建议。
(二)裁判委员会:
1、研究、拟定裁判员队伍发展规划和裁判员管理的有关规章、条例,经国家体育总局桥牌运动管理中心批准执行;
2、组织裁判员培训,编写裁判员培训教材,协助组织裁判员的考核、考试;
3、协助中国桥牌协会推荐申报国际裁判员;
4、编译世界桥联《桥牌竞赛规则》。
(三)理论技术研究委员会:
1、掌握和研究国际最新桥牌理论动态;
2、对桥牌运动的训练、比赛的理论和实践及桥牌运动的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进行学术研究和探讨;
3、为中国桥牌运动在科学训练上提供科学依据,为运动员提高技术水平提供指导意见。
(四)青少年桥牌委员会:
1、拟定全国青少年桥牌发展规划和全国青少年桥牌工作计划,报中国桥牌协会批准后实施;
2、研究、指导全国青少年桥牌活动的开展,对青少年桥牌运动的组织、管理、训练和竞赛等提出建议方案;
3、研究、编写青少年桥牌教材;
4、对青少年后备人才的选拔和培养提出建议;
5、组织和推动学校桥牌运动的开展。
(五)新闻出版委员会:
1、拟定中国桥牌协会新闻宣传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报中国桥牌协会批准后实施;
2、协助中国桥牌协会对各新闻单位对桥牌赛事及活动的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等媒体的宣传报道进行协调组织和指导;
3、指导、监督中国桥协刊物的编辑、出版;
4、就中国桥牌协会新闻宣传工作提出建议。
(六)老年桥牌委员会:
1、拟定老年桥牌运动发展计划,报中国桥牌协会批准后实施;
2、研究老年桥牌运动发展的规律和发展趋势,指导和推动全国老年桥牌活动特别是社区老年桥牌活动的开展;
3、组织和指导全国老年桥牌竞赛活动
(七)基金管理委员会:
负责监督、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的桥牌发展基金。
第三十五条 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专项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章 技术等级制度

第三十六条 中国桥协在所属个人会员内实行运动技术等级制度、裁判员等级制度和桥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非中国桥协个人会员在比赛中,不能获得中国桥协授予的相应的等级称号。
第三十七条 各种技术等级标准以及获得技术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批和授予程序等,由中国桥协制定,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另行下发。


第六章 比 赛

第三十八条 中国桥协对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任何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全国性正式比赛、以中国桥协名义举办的国际邀请赛、由世界桥牌联合会或太亚桥牌联合会委托中国桥协承办的比赛,由中国桥协直接管理。
第四十条 中国桥协各协会会员间的比赛必须向中国桥协申报备案;单位会员出境参加或在中国境内举办各类形式的国际性比赛、邀请赛,必须报中国桥协批准。
第四十一条 中国桥协协会会员和俱乐部会员可申请举办获得中国桥协相应大师分的比赛。
第四十二条 凡属获得中国桥牌协会大师分的比赛,均由中国桥牌协会管理,中国桥牌协会的省、区、市协会会员负责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中国桥协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捐赠;
(三)国家体育总局的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会及会员在各类比赛和活动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进行有偿服务。
第四十六条 中国桥协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中国桥协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中国桥协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中国桥协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中国桥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新闻宣传

第五十三条 广播、报道、电视权
(一)中国桥协及其会员单位,在所管辖的范围内,对负责承办的竞赛和活动,拥有广播、报道和电视转播权。未经中国桥协或有关会员单位允许,任何媒体不得擅自进行广播、报道、电视播送和采访。
中国桥协直接管理的比赛和活动,境内外影视部门必须与中国桥协签约后,方可进行报道、转播。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中国桥协批准,均不得进入中国桥协主办的比赛或活动场地进行录象、录音和采访活动。
第五十四条 涉及境外的比赛报道、接收或音像制品的制作、交换、转让或发行由中国桥协负责批准。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中国桥协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中国桥协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中国桥协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委员会或主席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桥协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中国桥协会旗、会徽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中国桥协统一制作、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使用。
第六十三条 中国桥协的日常办事机构、各专项委员会的所有活动均须严格遵循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桥协委员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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